農村宅基地有沒有繼承權法律上那條那款是不是符合一戶一宅政策

時間 2022-03-12 09:45:15

1樓:匿名使用者

各省市對於一戶多宅問題處理依據不同,以河北省為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2樓:

主要看時間的先後順序。

如果其兒子翻蓋了其已過世爺爺的一處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可不予批准。

如果其兒子在其爺爺過世之前,已經和其父親分戶,申請到了宅基地,後來其爺爺過世了,繼承了其爺爺的宅基地,是可以的,此時,其兒子就合法擁有了兩塊宅基地。但是,該兒子過世以後,如果他的子女較少,比如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就只能繼承一塊宅基地,另外一塊村集體可無償收回。如果他的子女較多,兩塊宅基地面積加總後均攤到每位子女的宅基地面積低於當地省級部門公佈標準的,其子女成年分戶後,沒有宅基地的,可再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是如何認定的?

3樓:土流集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2)第三點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國土「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戶(寄戶除外)。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為基礎,由國土部門最終認定。「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3)

1.夫妻離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離婚後一方又另行結婚的可以認定分戶。

2.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3.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提出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4.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單獨申請分戶,其中父母應隨一方子女,不得單獨分戶。

5.一戶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為兒子)符合結婚條件的,同住一宅且現有住房佔地面積少於最高限額的,可以申請第二宅。

7.幹部、職工的配偶為農民,需要在配偶的戶籍所在地建房,且沒有享受公房、集資房、貨幣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積標準以村莊規劃佈局為準,但使用農用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積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40㎡。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農村非法「一戶多宅」認定辦法.

4樓:千言說機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原則,那多少人算一戶?多大算一宅?

農村宅基地是一戶一宅是以什麼為一戶依據

5樓:雪人晒太陽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中,「一戶」是根據農村村民戶籍管理的戶口來作為判斷依據的,「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例如,在戶口本上登記的為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上所有登記的家庭成員就屬於一戶,這一戶就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家中子女成家後想重新獲得宅基地的,可以通過分戶來另外申請宅基地。

符合農村農民新申請宅基地的情況:

1.戶口在本村;能夠享受集體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農村村民沒有宅基地的;

3.農村村民成年子女因需要分戶,但是已有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6樓:蘇子朱雀門

1、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也就是說一家人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然後在該地塊上建房,這就叫做一戶一宅。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然後在該地塊上建房。

3、、「一戶一宅」是對農村村民擁有宅基地處數的規定,具體法律條文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該部法律並未對戶應當如何界定予以明確規定。

4、參照各地實際操作:「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

7樓:潘增飛

一戶指戶主和配偶,父母、子女,他們是通過贍養、撫養、夫妻等法定的強制性關係組合成家庭的,當然其成員涉及到的這幾種關係也可能成為這個家庭的成員,他們有的是暫時在一起

8樓:村長吳拿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原則,那多少人算一戶?多大算一宅?

9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戶主就是主管,主管就是戶主,一個戶口簿就是一戶

農村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犯法嗎? 25

10樓:農村土地流轉

下面5種情況的「一戶多宅」是合法的

1、宅基地總面積符合標準

雖說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原則,但我們不能簡單地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這個一戶一宅,不是說「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也不是說「多宅」就一定不合法,主要還要判斷有沒有超過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比如說,雖然一個家庭只有一處宅基地,但如果佔了幾百平,那就可能是不合法的。因為雖然我國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不一樣,但從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來看,大部分地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是100多平,佔幾百平自然是不合法的。

再比如,有些地方可能很難找到一整塊的平整宅基地,但現有的宅基地面積又比較小,不能滿足居住。這種情況,只要村民主動申請,並被相關部門准許了,而且兩塊宅基地的面積之和沒有超過當地的限制面積,那也是合法的。

2、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

在農村,有些家庭在子女成年後,雖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並沒有分戶,但因人口較多,佔用的宅基地面積比普通的一戶要大些,這也是合法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可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3、合法繼承來的「宅基地」

看到這,可能很多朋友要問,宅基地不是不能繼承嗎?確實,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故不存在繼承一說。但我們注意,這裡的宅基地是帶引號的,根據《繼承法》等規定,子女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了房屋也就暫時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4、合法買賣多出來的「宅基地」

跟前面一樣,這裡指的是因買賣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現在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但在以前,農村宅基地的轉讓條件是比較寬鬆的,所以很多人通過合法轉讓獲得了宅基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年是按照規定的轉讓流程,那麼就是合法的。

5、宅基地使用面積規定出臺前蓋的房屋超面積

既然沒有規定也就沒辦法按規定執行,這種情況一般是允許繼續使用的,一般多代相傳的祖屋都符合這個規定。但是,這類房屋如果申請翻建,那就要按現有政策規定來處理。

11樓:wer你是

農民—戶擁有多處宅基地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拓展資料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型別。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標準的,不得再申請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農村購買住宅。但由於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鄉(鎮)人民**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用地者,並組織監督實施。住宅建成後,由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驗收,並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費標準要體現多用地多交費,少用地少交費的原則。宅基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佔用的宅基地,超過各區、縣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超標準用地的收費標準核定收費;凡不按村莊規劃實施建設的用地收費,應高於符合規劃

的;經營性的用地收費應高於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費應高於自己使用的;低於用地標準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三、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根據當地農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點一元至○點五元計費。屬於出租地上建設物或經營性的用地,可適當提高上述收費標準。

(二)超過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以內的部分按上款計費,超出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點五元至五元計費。

四、宅基地使用費的核算方法:

(一)每戶宅基地使用面積按實際佔用數量累計計算。

(二)對超出用地標準多佔的宅基地可採取分段累進遞增的收費辦法。

(三)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而立戶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四)戶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五)農村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五保戶、扶貧物件以及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活特殊困難戶,在用地標準以內的宅基地,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費可定期減、免。超過用地標準的部分,仍按超標計費。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當年宅基地使用費。

五、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農戶應按村委會規定的時間,向本村委會繳付使用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滯納金,日加收標準一般不超過應繳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

各鄉(鎮)土地管理所(站),應按規定向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核發收費許可證手續。

六、各區、縣人民**可根據本地區集體經濟狀況,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費留村及上繳比例,其上繳區(縣)鄉(鎮)部分,一般不超過每年實際收取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0%,最高不得超過15%。宅基地使用費留村部分,主要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上繳部分作為區

(縣)、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推動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專項經費,用於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宣傳、會議和添置必要裝置等。宅基地使用費要單設帳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嚴格控制使用範圍。村使用時,需由村委會做計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批准;鄉(鎮)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時,需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費收繳、開支情況要向群眾及時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對侵吞使用費的

個人,除責令退回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區、縣人民**應根據有關檔案和本補充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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