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鄰權糾紛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呢?

時間 2025-07-14 01:45:15

1樓:精英大神

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與土地權屬有關的問題而發生的糾紛。那麼,土地權屬糾紛應該由誰來處理呢?處理程式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必須先向有關人民**申請行政處理。對**部門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也詳細介紹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方法。

相鄰關係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糾紛。是一種目前法院難以審理,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糾紛。相鄰關係是我國民法體系中所有權相關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以說,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有人,相鄰關係就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一種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係。

因此,識別和處理相鄰關係中的糾紛,關係到相鄰各方的和諧共處,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這裡我就相鄰關係糾紛的形成、認定和處理談一點個人的看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帶消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爭議)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擬定意見,報同級人民**決定。

縣級以橋森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

相鄰關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一)相鄰關係的概念相互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其合法權利時,應當尊重其他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蠢姿定的限制。法律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界定了相鄰人之間的這種關係,即相鄰關係。可見,相鄰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相互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時的權利義務關係。

不動產相鄰關係,本質上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延伸,同時是對其他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限制。

2樓:要天天喝

處理程式圓絕首是先由雙方橘數的當事人來進行解決,如果當事人無法將這件事巨集首情進行協調的話,可以選擇去法院提起一些相關的訴訟。

3樓:金牛愛仕達

會徵得相關的人員同意,而且需要辦相應的手續,同時也需要通過**同意,同時也需要給出一定的責任。

4樓:雙子小黑嘿

最好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應該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然後簽訂協議書。

土地相鄰權糾紛的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5樓:劉海林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協商解決。二。人民**調處。三。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笑遊羨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磨數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或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碰拍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土地相鄰權糾紛的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6樓:林佳楠

一、土地相鄰權糾紛笑遲的處理程式是:由當事人各衝宴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最後,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碰判李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來解決。

二、【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土地使用權糾紛是否包含相鄰權

7樓:肖紅

土地使用權糾紛否包含相鄰權。相鄰土地使用關係。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圓納的土地以達公用通道。

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相鄰權的應遵循的原則。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二、相鄰權受到侵害時怎麼辦。

第一,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爭端;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社群人民調解組織,對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梁鍵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第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來解決。

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橡腔巧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土地相鄰權是如何規定的

8樓:王煥坤

1、生存權是第一權利的原則。相鄰一方對土地或建築物的利用行為,必然會涉及到相鄰他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時就可能會出現三種衝突:一是財產利益之間的相互衝突二是財產利益與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衝森戚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衝突。

無論是哪一種型別的衝突,其解決都必須考慮到相鄰各方的生存權,因為生存權是人類的首要權力。因此無論相鄰各方利用不動產時所產生的衝突是對財產亦或生命之威脅,都應予以重視和協調,以保障各方生存權之實現。

2、協作原則。即要求相鄰各方在處理相鄰關係時,要互相協助,給與對方便利。一方行使權利需要他方協助時,他方不得拒絕,但一方應選擇對他方最佳的方式。

一方在獲得利益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允許損人利己。

3、優勢利益原則。簡單地說就是保護較大利益而犧牲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斷「優勢利益」的標準為公益與私益發生衝突時,公益通常為優勢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在財產利益中,生存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

在相鄰關係中,相鄰各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間的衝突,即相鄰一方利用其不動產滿足其財產利益需求時,卻對相鄰他方的生存利益構成了威脅。

4、適用經驗法則。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棗滲法則,能夠推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在現實生活中,根據經驗即可判定事實的,應該直接認定。

5、衡平原則。相鄰關係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權利義務具有雙方性。在對一方的權利限制時也要防止另一方權利的擴張,掌握好「度」。

和諧社會理應是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體和價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諧社會的核心要件應該是利益協調和安定有序。因此巖陵此在相鄰關係的處理中,應該以生存權理念為指導,以協作原則和「優勢利益」原則為具體原則,充分體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從而達到平衡相鄰各方利益的目的。

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麼辦

9樓:吳莉

一、地鄰之間的土地糾紛怎麼辦。

1、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拍碼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改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核賀純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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