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否實用於鄉鎮衛生院的正式職工

時間 2021-05-05 15:03:26

1樓:吳欽霞律師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如果與衛生院是勞動關係就適用,但是有些醫院的職工是有事業編制的,那樣的話就不適用。

2樓:陪我等花開

衛生院屬於事業單位,當然更要按照勞動法執行。

你是不是覺得經常加班不符合勞動法?鑑於衛生院工作的性質,他的工時應該是屬於綜合計時制的,一個月有按規定給予休息就可以的。其它方面若是違反勞動法當然也不行。

3樓:戴蒙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鄉鎮衛生院的職工。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鄉鎮衛生院正式在職職工是否有事業單位正式編制

4樓:幸運的臨沂達人

鄉鎮衛生院職工有事業編制不屬於行政編制。屬於差額單位。就是自籌資質。就是衛生院職工的工資和衛生院的其他費用都是衛生院自己掙錢一部分、國家撥款一部分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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