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司法解釋嗎?第十九條效力如何

時間 2021-05-05 23:46:49

1樓:匿名使用者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釋出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發[1993]30號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釋出日期】1993.11.03 【實施日期】1993.11.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2樓:草民學法

1、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處理離婚案件所涉子女撫養爭議等方面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仍可適用相關案件的司法處理原則。

但是,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都會在最後一條左右提出『「本解釋出臺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牴觸的,一律以本解釋為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司法實務的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就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廢止的情形下,如果新的司法解釋之中有與舊的司法解釋之中相關條款牴觸的,適用於新的司法解釋,因此,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出臺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與問題所涉司法解釋部分條款牴觸的,應以「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以新法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這一點,當事人要予以注意。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現在實不實用

3樓:上海笙銘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時效性】 現行有效

查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bai

法院審理離du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zhi的若干意見》dao

21、對拒不履行或回妨害他人履行生答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5樓:玉兔愛狼

對拒不copy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樓:深圳婚姻法律網

請登記本人**司法解釋中查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效嗎?能形成法律效力嗎?

7樓:劉廣漢律師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法律性檔案,都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8樓:上海高律師

司法解釋具體指導法官判案,當然具有效力。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撫養費變更的三種情況

法律貓認為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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