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

時間 2021-08-11 17:40:02

1樓:涵er愛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2、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式。其具體表現為:

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3、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4、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複議案件。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複議的,依《行政複議條例》受理複議申請的程式。

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

2樓:春暖花開與藍天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但行政訴訟卻不適用調解,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區別。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這是由行政爭議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行政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而發生的,行政權是國家的法定權力,它的行使是依據行政法進行的。第二,行政爭議所反映的法律關係是一種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這種特殊的指揮、命令與服從關係,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無法在產生爭議後平等自願地去協商並達成協議,而只有讓第三者公斷。

第三,行政訴訟使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不存在第三種選擇。

所謂不適用調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束案件的審查。至於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釋工作,曉之以理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也是允許的,但應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結案。(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不適用調解為原則,但作為例外的是:a 賠償之訴b 履行之訴c 變更之訴d 確認之訴

3樓:安徽人才資訊

1、不適bai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du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zhi過程中,不採dao用調解的方法,也

專不能屬用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而必須依法判決或裁定。2、具體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適用調解原則,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1)、行政權是國家法定權力,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處分權。

2)、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訴訟中缺乏適用調解的前提和基礎。3)、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裁判,要麼合法,要麼違法,沒有第三種選擇,也沒有調解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在對行政訴訟案件中有關賠償的部分則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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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事項除外。這句話對嗎?為什麼呢?

4樓:逍遙

對!如果用嚴謹判斷方法,那也是不準確的,理由如下: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對賠償、補償事項調解,但也只限於三個方面:賠償、補償的範圍、方式、數額!

5樓:漫隨

行政賠償傾向於民事訴訟範疇了,所以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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