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首飾歸屬,離婚時,女方的金銀首飾要不要劃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時間 2021-05-13 09:58:38

1樓:有補丁的布老虎

如果家裡的財產沒有做公證,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或由一方向另一方做補償。

至於首飾 那個在法律上屬於贈與,也就是女方現在是首飾的合法所有人。(老話送出去的還想要回去,他也敢開口。。。。)

2樓:易水寒

從人之常情來說,應該歸女方所有。如果男方不想,那就看什麼性質。

1、如果是女方母親給的陪嫁首飾,那是你的個人財產。

2、如果是結婚當天親戚朋友送的,看具體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是對於女方一個人的贈與的話,通常是按照共同財產才處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給的聘禮,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3樓:問法網

對於彩禮的問題,可以要求返還,對此婚姻法有明確的解釋,對於首飾,應該算是贈與,很難返還的,除非是協商解決

4樓:個性化禮品店

人家同你陪你睡那麼長時間,手飾也好意思要,真不好意思。別要了。

5樓:璩安春

夫妻共有財產都是平均分配。

離婚時,女方的金銀首飾要不要劃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

6樓:萬里長屠

關鍵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7樓:故我本色

那要看什麼時候買的。**如何。

如婚前買的,即為單方財產。

如婚後買的,就為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女方家長或其他人,指明贈與女方的,即為女方單方財產。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區分數量、價值和用途。

如果數量不多,價值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不是佔有很大比例,都是女方用於日常生活配帶,沒有投資或期望升值等問題,則應判歸女方所有。

9樓:匿名使用者

以上的回答都對,再補充一點,如果是婚後買的,要明確是不是贈予,如果是男方贈予女方的,那麼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男方給女方買的首飾應歸哪一方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買的屬於贈與,送了就不能要回來了。

結婚的時候買的可以收回。

離婚了婚前給女方買的首飾應該給誰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不宜要回來,除非有一種情況: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送給女方而且男方因購買首飾而導致生活因難,除此之外就算是女方的了

女方買的電器,如果是婚前買的,同樣適用上面所說的男方的那個原則,如果是婚後買的就按夫妻共同財產算了

12樓:瑞利恆律師老吳

婚前的財產肯定是屬於個人財產應該是自己所有。

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首飾如果沒有特別說明的話應該視為是贈與。

如果是作為彩禮買的首飾已經結婚了且共同生活了那麼也不構成彩禮退還的條件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算女方的,但不能算財禮.應該解釋為增與行為.一旦增於了是很難取消的。

這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別說首飾,連房子都要不回來。上海前一陣子電視裡就有這麼個案例,女方給男方買了房子,結果結婚沒結成,房子也沒要回來。

離婚後男方給女方買的金戒指'項鍊'手鐲等金銀首飾該歸誰?

14樓:重慶王舸律師

如果金戒指'項鍊'手鐲等金銀首飾價值不高的,可視為對女方的贈與,離婚時個人生活物品可不予返還。如果金戒指'項鍊'手鐲等金銀首飾價值偏高,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平均分割。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個人物品正常情況下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屬於個人生活用品。

離婚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給買的首飾嗎

16樓:笨笨

離婚後女方從法律上來講,是不需要返還男方給購買的首飾的。

根據我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8樓:徐涵英律師

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其實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戒指,因為具有個人物品屬性,都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分割。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則會有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個人財產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返還。

凡是贈予對方的物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被贈方的私人財產,而不算入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情況適用於第三點和第四點規定。

20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不需要返還,因為如果是婚前取得,那就是贈與,如果是婚後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的。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2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返還的,不用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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