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訴訟中欠條和借條會有什麼不同的判決

時間 2021-06-11 15:25:18

1樓:匿名使用者

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借貸關係,當事人要麼打欠條,要麼出具借條。那麼,欠條和借條是一回事嗎?它們在法律上有沒有區別?

特別是在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欠條和借條在訴訟時效上有沒有不同?

比如,2023年下半年,一位朋友向陸某某借了一萬元錢。陸某某要求對方寫一張借條,但朋友寫了一張欠條,並註明了還款時間,之後該欠條一直由陸某某持有。可如今已過了約定還款時間,朋友卻一直沒有還錢。

陸先生有些著急了,他不知道當初朋友為何要故意將借條寫成欠條。他問,憑這張欠條上法院打官司能贏嗎?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其實,欠條與借條雖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

什麼是借條呢?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

什麼是欠條呢?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那麼,欠條和借條在訴訟時效上有什麼區別?

欠條和借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存在兩種情形。一、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不論是借條還是欠條,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二、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條和借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有區別。

債權人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此時債權人的權利並未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償還時間,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因此,未註明償還時間的借條,只有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當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時,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就失去了訴訟權,法院可以不立案。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需方收貨後因無錢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期間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經常有人會問,欠條與借條哪個法律效力大?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比較兩者證據效力的大小,並進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只能說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首先,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其次,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等產生欠款。第三,如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很困難。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寫欠條、借條時要注意: 一是名稱問題。欠條、借條雖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存在較大差異。

名稱雖不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於法官的判斷具有極大影響。

二是時間問題,即還款時間和形成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形成時間就是債務人書寫的時間。這兩個時間都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否則極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

三是身份問題,也就是債務人的身份問題。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尤其是身份證,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經濟交往中,除了欠條、借條外,還有收條。收到交來的錢或物,寫給送交者作為憑據的條子就是收條。那麼收條與前兩者又有何區別?

借條、欠條、收條都屬憑證便條文書,是為了證明事務性往來的真實情況,物資交流的真實數目,也是兩方面或多方面針對這一定情況或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並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後訂立的條文。可以看出,借條、欠條比較相似,均能反映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一般是義務人向權利人出具。只不過借條是財物交接時所書,欠條是針對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後補寫。

對於這兩種便條,出借人在對方未歸還錢物時,條子切不可落入對方手中,否則將難以主張權利。同樣,錢物歸還後,寫條者即應及時收回條子,並加以撕毀,否則仍將作為債權憑證。

而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該義務賴以產生的法律關係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贈與或其他關係。一般是權利人向義務人出具,反映了物資的流通,並不必然反映當事人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但能作為債務人抗辯的依據之一(即該項債權債務業已消滅)。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條後,必須妥善保管,否則一旦遺失,難以證明對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錢或物。

由此,我們必須視不同情形,區別適用借條、收條及欠條。書寫時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內容具體、準確、嚴密,語句表達單一,執條人更應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查無實證,不至於在將來的訴訟中處於劣勢。

2樓:湯安吉

1、如果是欠條,那麼必須有證明欠款發生的基礎法律關係證據,如果是貨款,那麼要有收貨依據、合同等。。

2、如果是借條,小額借款借條就可以作為唯一證據。如果大額借款借條就需要有借款交付的證據,如銀行匯款記錄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實務判別書認定事實(欠條=借條),判決都是賠錢、賠物一個結果。

4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的法律屬性,都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

5樓:巢思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

有人認為,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3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3年。對欠條而言,一律從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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