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購買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時間 2021-06-20 22:18:50

1樓:

當事人結婚前,男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男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樓:

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男方付首付購房,

婚後夫妻如果有書面約定,

房產由男方自己所有,男方自己支付房屋貸款,女方不參與。

離婚時,房產歸男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19條

婚前男方付首付購房,

婚後夫妻如果沒有書面約定,

視為夫妻共同還房貸。

如果夫妻離婚,還完了房貸,房產所屬,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辦理。

如果夫妻離婚,沒有還完了房貸,按《婚姻法解釋二》21條

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重新起訴房屋怎樣分割。

4樓:依靈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購買的房子離婚後房子歸誰,只要開啟《房屋所有權證》,看看上面登記的是誰的姓名。如果《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是一個人的姓名,該套房產就屬於這一個人;如果《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是小夫妻倆的姓名,該套房產就屬於小夫妻倆的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時雙方均無過錯,原則上各分50%;如果一方有過錯,有過錯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具體分配比例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決。

婚前男方父母出錢付購房首付,名字寫女方的,離婚後房子歸誰

5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結婚前,男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男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證領取之前,以女方名字購房,這樣的住房產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時,住房歸女方一人所有,

男方父母可以憑出資憑據主張對女方債權,可以要求女方歸還出資款。

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婚後共有財產,男方可以主張領取結婚證起一半的還貸錢款,以及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7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就該案例而言,房產是婚前購買的。那麼該房產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判決歸男方。

婚前房子是男方父母付的首付,貸款由婚後男方單獨支付,離婚時,房產如何歸屬?

9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抄你們應該是沒有做婚前襲財產登記的,那麼bai首先界定房子du為夫妻共同財產,也zhi就是說,婚後貸款無論是dao男方付還是女方付,貸款金額為夫妻共有財產/負債。如果裝修時是女方父母出的錢,那麼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負債。

房子增值部分一般是夫妻雙方協商處理。

離婚的話,由於是婚前買的房子,那麼婚前支付的款項不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如果是男方要房子的話,那麼就要針對婚後貸款支付一半的金額給女方,如果是女方要房子的話,那麼女方就需要按全部已付金額的一半支付給男方。

關於裝修的錢,如果男方不承認是女方父母出錢的話,那麼女方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明這筆錢是由女方父母支出,有證明的話,就屬於夫妻共有,也需要對半分。

當然,以上所說,只是針對法律條款做出的,如果你真不知道怎麼做,那麼可以去諮詢法院,直接讓法院做出判決,你覺得不合理的時候,直接提出疑問。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誰提出離婚要求的,是雙方協定還是單方強制,這個也有一定的影響。

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夫妻雙方私下協定好再去****了,協定好以後,雙方簽定一式兩份的協議書,然後交到離婚登記處即可。做人做事還是要憑良心嘛,該給她的,咱就給,不該給的,希望她也不要強要就是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bai法》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du夫妻一方zhi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dao同,以個人財

回產支付首付款並在答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樓:月光一族於

這種情況可能離婚時男方繼承權,女方僅有婚後房子增殖部分的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基本和女方沒關係,所有得證明證明買房的時候女方沒有出錢。但是後面要是女方能證明還貸的時候女方出錢是保證家庭生活費用就能爭取些賠償

13樓:諦聽者

如果沒有事前約定,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14樓:天機幻羽

那這房子就跟女方沒有半毛錢關係,裝修費倒是得還給人家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男方買房,離婚後房子歸誰呢?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6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婚前男方買房,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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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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