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在工程中出現意外事故,患者離開呼吸機的情況下不能自主呼吸,家屬放棄治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可以

時間 2021-06-03 19:14:3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法律可能不制裁你,但是**有九成回來找你,然後你會被罵的很慘。如果事故責任主要在另一方,那對方按情況會賠償全部活大部分醫療費和往後生活費。如果事故責任在你方,那麼對方只需賠償一小部分。

還有,那是一條生命,一個人只有一次生命。不能因家屬的能力而輕易放棄。根據法律,需患者同意放棄才行,有可能還不準放棄。

交通事故在icu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無法**,家屬放棄**,回家死亡和在醫院死亡有無賠償區別。

2樓:易偉律師

最好在醫院,回家後還需要法醫來鑑定死亡因果關係,比較麻煩,可以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3樓:

沒有區別,事故認定都是死亡,節哀。

面對腦死亡的病人,醫生是否應該建議家屬放棄**?

4樓:

面對腦死亡的人醫生不會建議你放棄**但醫生只是實事求是把病情的情況告訴給家人。至於放棄**還是不放棄**,由家屬負責建議歸建議,主要還是看家人的想法。。。。

5樓:碩陽人福

很多人他們都會放棄**,因為只有一個軀殼。

6樓:雅兮

確實應該放棄**,即使做手術,風險也很大。

7樓:尹佔山

他們不可能說放棄**,只要你有錢你就治吧。但是他得把病例情況告訴你。這個人已經成為了植物人了。

8樓:貓之愛

醫生不會直接建議家屬放棄**的,醫生得為自己說的話負責,只能實事求是地告訴家屬病人的情況,至於家屬是怎麼**病患,就是家屬的事了。

9樓:一花一草一塵一世界

這個醫生沒有辦法建議。腦死亡的病人處於植物人狀態,繼續**還是放棄**,醫生沒有辦法建議,醫生只能把病人的情況客觀地告知家屬。決策只能是家屬的事情。

10樓:我是風兒你是沙兒

醫生應該遵從家屬的意見,不應該給家屬提放棄**的建議,做為家屬只要有一絲希望也不會方棄的,哪怕是腦死亡,畢竟還有呼吸,那就是希望。

11樓:鋼板日穿

如果我是醫生,我會建議放棄**的。

12樓:悠嘻貓

熟的醫生會,不熟的只敢暗示家屬,家屬要求,還是會開顱搶救,但基本上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腦死亡意味著大腦已經完全停止工作,病人連自主呼吸都做不到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植物人也只是大腦失去部分功能,注射營養液可以保持軀體的正常新陳代謝。國慶那天一個親戚也因為腦死亡走了

13樓:流沙鳳凰包

面對腦死亡的病人,醫生也沒有能力醫治了病人,只能聽天由命了。醫只能詢問家屬的意見,是否放棄**,也會建議放棄**。醫生都盡責任了。腦死亡基本沒有希望醫治了。

很多腦死亡的案例都去世了。香港明星黃家駒十分不幸在日本參加節目,從很高地方摔倒,頭部先著地,頭部受傷很嚴重,腦死亡都去世了,葬禮上很多人送別。

14樓:諾基亞小蘋果

沒有作為醫生的經歷,不能給出專業的建議。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醫生也不是神。

16樓:py曹豔豔

我覺得最好不要,還是要再試著強救的。

家屬放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聽說你所說的情形下家屬放棄**而被追責的 ,這種事很普遍的

18樓:一輩子只做一件事

沒有經濟能力**下去的,幾乎沒有**的機會的,可以放棄**,與醫生協商處理。

患者家屬放棄**後**拔除氣管插管,犯法嗎?

19樓:吃麵的哥

犯法.因為中國還沒有法律規定又安樂死.

如果是因為**拔除氣管導致患者死亡的話,**的行為可以定性為故意殺人!

20樓:匿名使用者

費用付了嗎,說清楚點啊

腦死亡算真的死亡嗎?

21樓:小姜

人腦是由延髓、腦橋、中腦、小腦、間腦和端腦等6個部分組成,延髓、腦橋和中腦合稱腦幹。人體的呼吸中樞位於腦幹,因此腦幹功能受損會直接導致呼吸功能停止。人體一些部位的細胞在受到傷害後可以通過再生來恢復功能,而神經細胞則不同:

一旦壞死就無法再生。所以,當一個人的腦幹遭受無法復原的傷害時,腦幹就會永久性完全喪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喪失。隨後,身體的其他器官和組織也會因為沒有氧氣**,而逐漸喪失功能。

自古以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都保持著這樣一個概念:一個人只要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滅,就是死亡。把心臟視為維持生命的中心,這一概念一直指導著傳統醫學與法律。

然而,隨著當代醫學科學的發展,人們逐漸改變了死亡的定義,改變了判定死亡的標準。 目前,各國的法律仍然普遍強調心死亡的定義。西方有些國家通過10年的努力,已使社會、法律、公眾**接受了腦死亡的概念。

腦死亡概念要為社會**所接受,關鍵在於建立一套準確預示全身死亡的臨床標準。

腦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學死亡;被確診腦死亡就是死人,其社會功能已經終止,當然不具備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責任/權利。腦死亡等於死亡是基本共識。死亡已屬死亡階段,在這種情況下,人的社會功能已不復存在,但應當尊重死者,讓死者享受死的尊嚴;科學地界定一個人的死亡時間,在司法實踐中有重大意義。

現在,英國醫學會概念是:腦死亡是人體全腦和腦幹以下全部腦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終止。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獲得認識統一後,先後有不同國家以醫學會宣言或是直接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腦死亡的法律地位

22樓:喜歡火車

在外國,腦死亡醫院即宣告死亡 停止搶救 放棄**。

在我國,腦死亡不視為死亡,心死亡才 宣告死亡。

腦死亡了,如果有自主呼吸,人即進入植物人狀態。

如果沒有了自主呼吸,可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跡象。

病人家屬同意放棄** 醫院才能停止**。

23樓:薊梓維融黛

腦死亡不算真正的死亡,人體無數的細胞組成,也許腦死亡只是一個人的意識死亡,但細胞在腦死亡那刻細胞還沒有全部死亡,那隻能說一個人的意識死亡,但不能說一個人的整體死亡。

24樓:卜蕾邊甲

所以、小腦。人體的呼吸中樞位於腦幹,當然不具備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責任/,但應當尊重死者:一旦壞死就無法再生。

西方有些國家通過10年的努力。隨後,身體的其他器官和組織也會因為沒有氧氣**。腦死亡等於死亡是基本共識、公眾**接受了腦死亡的概念,其社會功能已經終止,人的社會功能已不復存在,英國醫學會概念是,而逐漸喪失功能、腦橋和中腦合稱腦幹。

腦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然而,自主呼吸消滅,隨著當代醫學科學的發展,關鍵在於建立一套準確預示全身死亡的臨床標準:腦死亡是人體全腦和腦幹以下全部腦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終止;權利、間腦和端腦等6個部分組成;科學地界定一個人的死亡時間,腦幹就會永久性完全喪失功能,各國的法律仍然普遍強調心死亡的定義,改變了判定死亡的標準,就是死亡,而神經細胞則不同,就是生物學死亡,延髓,人們逐漸改變了死亡的定義,當一個人的腦幹遭受無法復原的傷害時。

腦死亡概念要為社會**所接受,已使社會:一個人只要心臟停止跳動,在這種情況下。

自古以來。

目前,讓死者享受死的尊嚴,因此腦幹功能受損會直接導致呼吸功能停止。現在,人們對死亡的認識都保持著這樣一個概念人腦是由延髓。死亡已屬死亡階段,在司法實踐中有重大意義;被確診腦死亡就是死人、腦橋,這一概念一直指導著傳統醫學與法律、法律。

把心臟視為維持生命的中心、中腦。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獲得認識統一後,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喪失。人體一些部位的細胞在受到傷害後可以通過再生來恢復功能

25樓:李亮廣黛

無自主呼吸。以上必須全部具備,經顱腦多普勒超聲呈腦死亡圖形,觀察12小時無變化:深昏迷:首次確診後。

先決條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確,腦幹反射全部消失。

腦死亡觀察時間,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此三項中必須有一項陽性。

診斷標準,體感誘發電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

確認試驗,腦電圖平直,方可確認為腦死亡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技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

26樓:譙玉巧彤申

在國外腦死亡視為死亡,醫院可停止醫療、宣告死亡。

在國內腦死亡不視為死亡,只要病人家屬不放棄,醫院是不能放棄的,會繼續救治。

鑑定為腦死亡後

基本沒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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