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簡易程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式審理

時間 2021-07-03 01:40:14

1樓:慕紫涵歌

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式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審理:

案情比較簡單,只要一個法官就可以進行審理、判決或裁定;而且審理時間沒有特殊情況條件下,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內結案。

普通程式審理:

案情比較複雜,需要要三個法官組成審理小組進行審理、判決或裁定;審理時間沒有特殊情況條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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