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時間 2021-07-08 20:30:52

1樓:釁行令家美

沒有法律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給犯人剃光頭,但是我國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

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十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那麼剃光頭這種帶有侮辱性、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是明顯違反《公約》的,應當予以禁止。

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剃光頭從表面上看只是司法系統內的一種形式,能否公平公正對待也只體現了形式正義,但是沒有或失缺這種形式正義,司法的實質正義和程式正義就更是無從談起。可以這樣認為,一個觸犯法律的人從被刑事偵查那天起,我們僅從他的頭髮是否被剃光,就可以大致**到此案是否具有真正的實質正義或程式正義。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3樓:重慶龍博租車

lele602203 沒告訴你:請查閱《刑事訴訟法》的這些內容。

其實在新華書店/圖書館裡有公檢法辦案流程方面的書籍。

法律對公安機關審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權利,其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對此規定如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與公安都有偵查權,一般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檢察院的可以起訴也可以決定不起訴。不起訴也就是案件到此為止了。

如果確實是錯案,要看具體情況給與國家賠償。但是不多,情況也比較複雜,建議你參照《國家賠償法》,或者諮詢律師。

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6樓:沸融熔

警察提審犯人指認現場的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找到了犯罪現場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認,得到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這是一個可以有的程式,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必要的程式。

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五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公安機關就可以拿著他的辨認筆錄去定案移送檢察機關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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