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申請保障性住房,戶主是我的名字,房產不是我的名字,這樣會

時間 2021-07-17 16:04:09

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是不可以的,只能寫主申請人的名字。

今天剛出臺的政策

堵漏「無房一方再買房」

規定:申請購房家庭在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須申請人夫妻雙方共同簽訂,辦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這意味著今後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如果是夫妻等組成的家庭,就必須夫妻共同辦理房產證,該保障房產權也屬於夫妻共有。

2樓:張豔輝

借名(借用他人名義)買房的法律風險

在近期的法律諮詢中,有很多人諮詢是否可以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名義產權人事後不承認,真正出資購房人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委託**關係和自己真正出資的事實,要想取回房產或收回購房款很難。

2,如果名義產權人在外面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該房產並要求拍賣,到時真正出資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3,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房產。

4,如果銀行最後查明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也可以依據相關貸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義產權人偷偷的**該房產,購買(第三人)因基於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購買了此房產,真正出資購房人以後無法追回此房產,且若名義產權人將賣房款揮霍或捲走,真正出資購房人可能會財樓兩空。

總之:由於法律上首先推定房產證上的人是產權人,作為實際出資人要推翻法律上的這種推定,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是一種委託**關係,同時還必須提供自己才是真正出資的人

3樓:

房產是你共同申請保障房的家庭成員的並且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就不行,戶籍或者通過走訪調查,都可以看到你的家庭成員名單的。

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區別?對以後有什麼影響!謝謝

4樓:熱心網友

不同的署名方式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甚至會造成出資人血本無歸!因此需要謹慎而行。在這裡,主要列舉以下5種不同的署名方式及其所對應的法律後果,以供參考。

選擇一:署「準夫妻」二人名字

很多人認為既然為了結婚而買房,那麼應該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歸屬權怎麼算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雙方買房後結婚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的名字的區別和影響如下:

一、署「準夫妻」二人名字

很多人認為既然為了結婚而買房,那麼應該寫雙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屋的歸屬權怎麼算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雙方買房後結婚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2)雙方買房後沒有結婚

如果購房後「準夫妻」分手了,署了兩個人名字的房子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且是基於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二、署「準夫妻」中一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

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5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1、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面寫一個人的

名字,房產就歸一個人所有,寫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兩個人共有財產。不是婚後購買的房產,房本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

2、假如是婚後房產,無論寫夫妻誰的名字都一樣,都屬於共有。婚後房產歸個人只是一個特例。如果是倆人共同購買而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沒寫名字的那個人的產權就無法得到保護。

排在前面的是持主產權證的人,排在後面持共有權證。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如要將配偶的婚前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

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房產,房本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房子,兩人共同購買,而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沒寫名字的那個人的產權就無法得到保護。

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判定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7樓:亂語不妄語

房產證上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都沒有什麼區別,寫一個人兩個人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假如離婚的話,原則上講還是要平分。

拓展資料: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間不區分所佔共有份額的比例,權力責任相等;

2、按份共有:區分比例,例如甲持有該房產60%共有權、乙持有另外40%共有權。

3,責任和權屬上的分別體現主要是看你們的共有權性質:

例如婚後房產,無論寫夫妻誰的名字都一樣,都屬於共有。

婚後房產歸個人只是一個特例。

不是婚後購買的房產,房本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

如果是倆人共同購買而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沒寫名字的那個人的產權就無法得到保護。

排在前面的是持主產權證的人,排在後面持共有權證.

9樓:5溜溜達達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張寫一個人的名字,寫兩個的名字,當然是有區別的,這代表著這個房子是屬於你一個人,還是屬於你們兩個人的,以後當你賣房子的時候,分家的時候,分家的時候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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