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一方輕傷一方輕微傷協調不行會拘留嗎

時間 2021-07-24 13:49:09

1樓:戚廣利

雙方打架一方輕傷,一方輕微傷,造成輕傷的打人者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首先刑事拘留,最後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輕微傷者應當進行治安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樓:日後夾克

以諒解為出發點吧.!.聽聽我的意見吧,學會剋制自己的情緒..就不會想再發脾氣哈~呵呵…

打架一方輕傷二級,另一方輕微傷,對方不調解,派出所會怎麼處理?

3樓:林葉雨下

打人致人輕傷二級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刑事立案,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兩方打架,一方作出鑑定輕傷害,另一方輕微傷,問派出所有權利拘留另一方的輕微傷嗎?

4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雙方打架,一方傷情經鑑定達到輕傷,那麼對方的行為就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受了輕微傷的人,是受輕傷的人行為所致,受輕傷的人其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涉嫌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因此,也應該依法承擔治安行政責任。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是有權利將其拘留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存在一方是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拘留雙方。以待案件偵察清楚後再為措施。這裡不同的是:

致人輕微傷的當事人是治安處罰拘留(最多關十五天),而致人輕傷的會被刑事拘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雙方打架一方輕微傷,不能調解怎麼辦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7樓:找法網

打架如果構成輕微傷,沒有構成故意傷害,只會進行治安處罰。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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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樓:戚廣利

雙方打架一方輕微傷,不能調解就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賠償。

法律規定,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9樓:◢赤衣◣趆

你好:打架只構成輕微傷,是不夠故意傷害罪的,因此不會起訴至法院。

公安機關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主要看後果,適當考慮起因及誰先動手的問題。通常以調解為主,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則公安機關就直接放人了,不會關押。如果不能夠達成調解的,公安機關最多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15天,不構成刑事責任。

一般賠償的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為基礎,適當增加一點。你可以向他索要票據。你放受傷,如果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可以在賠償中予以抵扣。

如果調解不成,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之後對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你賠償相關費用。具體多少則看多方能夠提供多少票據,比如醫療費發票、交通費、護理費等等。如果實際沒有那麼多,當然不可能要求你賠償不存在的費用。

至於你受傷所產生的費用,如果你不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主動在你賠給對方的費用中扣除的。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打抄架一方輕微傷,bai不能調解就到法院起訴,按照du規定賠償。

法律規定,造zhi成傷害的應當賠dao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式開始。

11樓:鍦熻眴g鈥

去醫院開證明然後尋求律師

雙方打架,一方輕傷二級,一方輕微傷,輕微傷不調解,輕傷的怎麼辦?

12樓:善良的杜嘉欣

打人致人輕傷二級的,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刑事立案,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13樓:四哥有法說

1、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只能由法院依法判決。

2、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3、202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編 特別程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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