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逃逸後自首現已和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駕照吊銷嗎?有沒有可能不弔銷?謝謝

時間 2021-07-24 18:18:18

1樓:戚廣利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逃逸,以後雖然自首並和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但還應追究刑事責任並駕照吊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除依法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外,還應吊銷駕照。

2樓:交通律師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除依法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外,還應吊銷駕照。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應當並處吊銷駕照。發生交通事故後,司機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於人、有其他惡劣行為的,應並處吊銷駕照。

3樓:法辯衛士

一切皆有可能,因為按規定應當吊銷,但不弔銷的也多的是

4樓:法務聯盟網

交通肇事罪

釋義:本罪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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