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8月8號被當地派出所抓,9號下午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是十天,要到什麼時間出來,我好去接她

時間 2021-08-11 16:02:27

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十天的計算。如果8號到派出所至9號送到拘留所前,中間沒有離開過派出所的話,應當從當事人到派出所的時間開始計算的。即8號為第一天,17日為最後一天。

理論上說應當在17日24時前放人,一般是在17日下午就可以放出來的。

2樓:煒鑌

自羈押之日起算,要麼18號,要麼19號。因為8號抓的時候不知是詢問案情還是正式羈押。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十八號就可以去接他了。

4樓:佘向前

行政拘留十日,8日被抓,9日下午送去拘留所,要18日下午才能回家。

行政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一種處罰、教育,預防其再次違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對社會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從事同樣或者類似的違法行為。

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裡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5樓:沉默已經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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