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有什麼規定

時間 2021-08-11 17:40:02

1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性釋解,可以查證的是最高法只作出了兩個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定性與如何分配的覆函。但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歸類於「共有物分割糾紛」的案由。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範圍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於用於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於供養親屬的個人應享有的撫養費部分,剩餘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參照《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割。

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應適當考慮,對於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要予以照顧。

法律只是調整各方利益的規範,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分割問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覆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

(法賠復〔1996〕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對此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參照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扣除辦理工傷死亡職工喪事喪葬補助金補足部分之後,下餘部分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範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係、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問題

3樓:華律網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

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4樓:

死者的母親以及配偶和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5樓:逢考定過

保險單的10萬歸其配偶所有,賠償款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一半給其配偶,剩餘的為死者的個人財產,分為五份,死者的配偶、母親及三個女兒有繼權,每人可平均分得一份。

6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第二,作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專屬於他人的補償金,就剩餘的金額平均分配。祝福!

7樓:匿名使用者

分割時應先行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保險公司賠償的由保險受益人享有。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死者的近親屬享有。

死亡賠償金應參照《繼承法》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即由配偶、三個女兒、母親來分割。最好由當事人共同協商分割,每人都有相同的權利。實際生活中,一般綜合考慮每人的實際生活狀況來協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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