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施工索賠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時間 2021-08-11 18:00:53

1樓:華律網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2樓:工保網

建設工程“索賠”管理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工保網

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式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順延要求的行為。

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標的在發生保險合同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具有保險金請求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託**人等)按照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工程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告知保險人出險,並提供相關依據,向保險人申請損失賠償要求的行為。

1、理論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統一於工程專案建設實施之中,但差異於各自索賠關係、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索賠原因內容等方面的不同之中。

索賠關係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是一切經濟活動合作與約束的基礎條件,是處理經濟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合約行為以及經濟合作糾紛的行為準則。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二者分別基於不同的合同條件產生不同的索賠關係。

工程索賠,是基於建築施工合同約定,在建設單位與承包商雙方之間產生的合同索賠關係。索賠物件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工程保險索賠,則是基於工程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產生的保險合同索賠關係。

投保人既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險人只有保險公司。

工程索賠下,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產生雙向的索賠關係;工程保險索賠下,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單向的索賠關係。

風險與機遇不確定性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工程保險索賠風險主要源於各類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對專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等方面造成的風險不確定性。各類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風險客觀存在,但相關風險事故卻並不一定會發生,這就為風險承保主體保險公司形成“機遇”:保險公司事先收取保費,但不一定會出現保險索賠。

但對於工程索賠而言,風險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無論是否發生索賠事件,也只存在風險損失的補償,不存在風險收益。

索賠原因與索賠內容

從索賠原因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產生的原因包括各類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相關主體未履行合同約定導致風險事故損失,其產生主要具有偶然性;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雖然也包括自然災害,但更多的還是由於建設單位或承包商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對另一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更多的是人為、主觀風險事件。

從索賠內容上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的主要內容是經濟賠償,而工程索賠的主要內容不僅包括經濟賠償,還包括“工期延長”。

2、實務研究: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者不僅在索賠關係、物件、原因、內容等理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實務應用管理中也同樣有著明顯區別。

索賠時效

工程索賠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提出工程索賠,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應於28天內給予答覆,否則視為認可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索賠實務管理中,不同建設階段提出工程索賠要求會產生不同的索賠結果。通常來說,專案建設的前半期是解決各類工程索賠的有利時期,一旦拖到專案建設後期,索賠事項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才能解決。

差額處理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類風險事故可能同時存在“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兩種風險索賠活動。工程索賠,主要是對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費和間接費進行賠付,而工程保險索賠則是主要針對索賠事件的直接損失進行理賠。由此來看,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費用賠償是存在一定重合和差額的。

實務中,專案造價管理對於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的差額問題,通常按“實際發生的一切合理成本費用”減去“保險理賠的費用金額”,最後的差額進入工程決算費用。也就是說,建設單位會在保險理賠過後,依據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理賠金額的差額,對承包商的工程索賠要求進行理賠。

作為工程建設活動中重要的風險保障措施,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對於建設單位、承包商有著重要意義。準確區分二者在理論與實務中不同,有利於加強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管理,提高專案工程的綜合抗風險能力。

施工索賠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3樓:華律網

關於建來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源

《民法總則》bai

、《合同法du》、《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zhi賠的dao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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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包括建築法、建築合同司法解釋等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約定,買受人應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

工程索賠的主要依據是 10

9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索賠的主要依據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08)執行。

4.6 索賠與現場簽證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4.6.2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後,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4.6.3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式處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範第4.6.1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複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由發包人批准。

6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後,按本條第4、5款的程式進行。

4.6.4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的決定。

4.6.5 若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後,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後並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發包人作出答覆,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6.6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4.6.7 發、承包人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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