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8條和合同法第68條的疑問

時間 2021-08-11 18:03:15

1樓:

您好:首先68條涉及的是「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所以《合同法》68條所涉及的條件就是「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條件,在此等情況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68條是針對的是特殊的情況。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權利,試想如果「後履行方」存在68條所規定的情節,那麼「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後履行方」極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對「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條 指的是一般情況(預期違約),可以解釋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條的情況,那麼——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抗辯權」,您還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兩個都是涉及合同抗辯權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樓:地平線下的點點

第68條講的是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辯權,可以這麼理解,本來該你先履行的,但是你發現就算你履行了義務,但對方明顯不能履行他的義務,若此時你正常履行不是鐵定吃虧了麼,所以法律規定在此種情況下,你可以在符合條件時中止履行,進而可能解除合同。

而第108條講的是預期違約,這時你大多處在已履行己方義務的情況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以實現救濟。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什麼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八bai條 【不安抗du辯權】應當先履行債zhi務的當事人,有dao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專列情形之屬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用大白話講就是,我要先履行合同(發貨或者付款)但是我發現你這人我信不過,於是我很不安,於是我不掏錢了

分析《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本條規定了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

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

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第68條法律規定分析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單務合同不發生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其他變化。

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

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

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6樓:法律快車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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