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第128條是什麼

時間 2021-10-14 23:34:05

1樓:盛京蜀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128條

【具體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合同爭議處理方式的規定。

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

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某個階段進行。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

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利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

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

人也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

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其裁決程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根據事先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樓:南方的朋友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

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

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

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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