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間諜罪的客觀行為有哪些形式

時間 2021-08-30 09:33:32

1樓:薛大才

間諜罪行為利用工作上便利有意把國家一些機要問題和事洩露給了別的國家叫間諜罪。

間諜罪是什麼,間諜罪構成特徵有哪些,如何認定

間諜罪的認定

2樓:手機使用者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本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的。行為人雖實施了間諜行為,若這種行為不具有危害我國****性質的,則不能按間諜罪論處。

例如,行為人雖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該人蔘加間諜組織是為了針對其他國家,負有針對其他國家的間諜任務,而並不是針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對這種人就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在實踐中,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的任務的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的性質較好認定,而對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安全則較難把握。只要查明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所針對的目標是什麼,就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我國****。若行為人的目標是針對我國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就可認為是對我國****造成了危害。

因為,****的危害,並不需要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受到危害在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時就一並存在。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人任務後,又去實施所接受的任務,諸如,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進行如暗殺、放火、**、投毒等破壞活動的行為等其他犯罪,應如何處理?是以間諜一罪論處,還是按間諜罪與其他所犯的罪數罪併罰?對此,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構成間諜罪與其他所實施的犯罪,予以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實施這些犯罪已超出了間諜罪的構成要件範圍,應單獨處罰,予以數罪併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而不構成數罪給予並罰。理由是,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事實上的聯絡性。

並且,要實施完成任務的行為的故意在行為人接受任務時一併客觀存在。

4、行為人才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人任務後,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規模的進行群眾動員,進行有組織有規模的資訊散佈傳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員收買偽裝進行虛假資訊大面積傳播,造成大面積影響,致使國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損失。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任務進行公檢法行政職能人員偽裝,實施滲透行為和影響行為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和政治**不利影響國家政治發展方向和**混亂造成國家重大利益損失的。應客觀歸屬為國家間諜罪。

並對其相關人員進行隱祕偵破,整理和分析其主體、客體。以利益得失和立場分析量定國家間諜罪構成,並予以處罰。

5、境外資訊間諜組織,組織並發動**人,進行淫穢工作,實施**為目的的資訊間諜組織,以蒐集人文思想、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資訊,進行以人肉交易、色誘影響、**煽動、資訊間諜、計算機網路竊密、小規模偽裝社交網路滲透等行為。應以國家間諜罪、商業間諜罪、擾亂社會秩序罪、****罪、網路計算機資訊竊密犯罪、隱蔽性特種裝置違規使用罪等並刑構成犯罪因素,並予以處罰。

我們認為,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在構成間諜罪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所犯的罪,應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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