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練習問題

時間 2021-08-30 10:00:21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甲為了擺脫檢查而急剎車,作為常識,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監察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明顯屬間接故意。

案例二,作為一名醫護人員,應當能預見給嬰兒頭部蓋上被的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案例中有將其側臥的情節)沒有預見。構成過失犯罪。

區分兩者的重點為: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儘管也不希望,但也不反對,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過失是行為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意外是由於不可預知或不能抗拒的事件引起的。

2樓:時光漫步風

我覺得前者是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後者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預見到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但輕信可以避免。

故意是追求或放任某種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不違背其意願;

過失是因為疏忽或過於自信發生了某個後果,後果本質上是違背行為人的意願的。

甲急剎車摔監察員,應該預見可能會導致其摔傷甚至死亡,雖然他也不是特別希望把監察員摔死,但在有監察員死亡的可能性下,還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不可能會希望小孩的死亡,因此不可能是故意,只可能是過失。而根據其職業特徵,她應該知道這樣放置小孩可能會導致小孩死亡,但抱著僥倖心理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因而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是我的考慮過程,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開車時 有人抓著你的車門你還加速 結果是不是那人必傷甚至必死? 這種行為屬於間接故意 構成故意殺人罪

4樓:

直接故意就是知道拿刀能殺死人你還實施,間接故意是你已經預料到你的行為可能發生犯罪後果,你雖然沒有去實施但也沒有有效阻止。過失中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弄明白疏忽大意跟過於自信的區別就能判斷出來了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怎樣區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於這個標準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於自信過失對於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依此,過於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對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通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儘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

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型別,可以看到: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於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於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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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間接故意」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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