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與實現

時間 2021-08-31 05:26:30

1樓:荔菲康適

(一)留置權實現的條件

我國《擔保法》第87條第1、2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依此規定,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確定留置財產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留置權人在留置財產後須再經過一定期間後,才可實現留置權。這裡的一定期間,也就是給予債務人的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由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但其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寬限期限少於兩個月,則應延長為兩個月。

2、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其義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事先已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務履行寬限期,則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無法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須要等到債務人兩個月內仍不履行義務時,才可以實現留置權。在債權人能夠通知債務人,又有必要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若未經事前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寬限期內履行債務,則不能實現留置權。

3、須債務人與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且另外又沒有提供擔保的

若債務人與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或另行提供了擔保,留置權即可以消滅,債權人當然不用,也不能實現留置權。只有在債務人於寬限期限屆滿仍不履行義務,又不提供另外擔保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能實現留置權。

(二)留置權實現的方式

留置權實現的方式實質上是支處分留置物,實行其變價的方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折價和出賣兩種。

1、折價

折價是指由留置權人已商定的留置物的**抵銷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而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應當雙方達成一致才能實現。如果雙方未就留置物的折價達成一致,則不能採用折價的方法處分留置物。

2、出賣

出賣是指將留置物的所有權有償出讓給第三人,包括拍賣與一般買賣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出賣方法達成協議,則應當以商定的方法出賣。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留置權人可依法自行出賣,但應當對留置物拍賣。

留置物在折價或拍賣、出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樓:郭浩律師

1、成立就是你說的那些要件,自佔有留置物時開始成立。

2、債務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還債義務,則債權人可以將留置物進行變賣以實現其債權。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陌默無文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一 成立條件不同。1 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 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二 佔有條件不同。1 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2 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三 法律關係客體不同。1 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2 ...

留置權和流質條款有什麼區別

留置權和流質條款在法律依據 標的物和概念性質都不同。1 法律依據不同 留置權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流質條款的法律依據除物權法外,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2 標的物不同 留置權的除了合同債權外,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

為什麼留置權喪失佔有即消滅,而質權不是?求原理,三板斧別來

馬珂律師 說起來也很簡單,只要搞清楚留置和質押這兩個擔保形式的區別即可,還好偶最討厭貼法條 1.留置的基礎不僅僅是合法佔有,從法理上說他要求更高,因為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留置要打破這種合法所有!要求極高的正當性,必須是完全和平的形式,不能通過其他形式獲得留置擔保權 比如,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