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嗎,什麼是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

時間 2021-09-03 05:10:26

1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嚴格責任儘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著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

無過錯責任是指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不依賴於實際加害人的過失或故意,但以違反保證他人安全的絕對義務為基礎。

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內容。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過錯為要件來追究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態。

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是損害結果與行為違法及二者存在因果關係,而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在於,嚴格責任是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責任,它介於無過錯與過錯推定之間的責任,多用於合同法之中。

什麼是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嚴格責任,精確來講,就是指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但是,並不是說這種責任就完全沒有限制,當事人如能舉出約定或者法定的免責事由,仍可以不承擔責任

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民法通則又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觀構成條件。根據此原則,行為人無過錯即無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法通則)是把“過錯責任”作為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

過錯責任包括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的民事責任。實質上,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範疇內的“加重責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不同。

它是在無法判明過錯的情況下,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凡屬過錯推定的場合,行為人(一般是被告)必須舉證(即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這才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稱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由行為人(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而在過錯責任條件下,舉證責任主要在受害方(原告),受害人需證明加害人(被告)有過錯時,加害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推定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即由誰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不同。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這一規定,適用的就是推定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僅根據其行為造成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依照法律的特殊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的特殊準則。

無過錯責任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理論上又稱為“危險責任”或“嚴格責任”。它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例外規定,主要適用於特殊損害賠償,而且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一般都是限額賠償,在此種場合**現了“對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賠償,而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分擔,判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責任方式”;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在於,嚴格責任是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責任,它介於無過錯與過錯推定之間的責任,多用於合同法之中。

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是什麼關係? 20

6樓:林葉雨下

無過錯責任,英美法律中稱之為嚴格責任。所以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是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就是指無過錯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1、《侵權責任法》第32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35條 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侵權責任法》第48條 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侵權責任法》第86條 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侵權責任法》第55條 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侵權責任法》第59條 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侵權責任法》第89條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7樓:醉意撩人殤

嚴格責任就是指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

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8樓:初涉法律者

. 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大陸法系。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則產生、成長於大陸法系的土壤。它們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不考慮加害人過錯或者至少並不首先考慮過錯這樣一種立法、司法乃至法學思維上的取向。

嚴格責任儘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著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就此而言,嚴格責任“儘管嚴格,但非絕對”。故,一方面因為其對過錯的忽略,大致與大陸法無過錯責任相類;另一方面從其有免責事由這一點可以認為其與過錯責任中(特殊的)過錯推定相類。

因此,可以認為嚴格責任具有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一體的損失分擔機制之功能。嚴格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一致,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

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的嚴格責任正日漸接近、融合,其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及功能發揮之配套機制均有相似相類之處,體現出一些共性。

嚴格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9樓:善良的俞甜

一、不同的原則:

1、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根據白某的過錯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它具有主觀可歸責性,適用範圍比無過錯責任原則更廣。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依據法律規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可歸責原則,是客觀的、規則的。

二、法律效力不同:

1、過錯責任行為具有非法性,無過錯責任行為具有法性,不具有非法性的特徵。

2、過錯責任以過錯的存在為責任的前提,如故意損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如產品質量責任。

三、誤差原理和無誤差原理的區別是:

1、適用的原則錯誤(錯誤的假設除外)由受害方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或錯誤承擔責任的證據,如不能證明,另一方不會承擔民事責任,但當應用原則,另一方是自己不要犯錯誤但抗辯例外,如系統由第三人造成的,他們的責任。

2、在適用沒有錯誤的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主觀犯了錯誤,受害人都不需要證明。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直接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聲稱自己沒有過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性質不同

1、嚴格責任原則包括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和民法中的嚴格責任。

(1)在刑法上,嚴格責任又稱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實質法律允許對某些缺乏犯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2)在民法上,嚴格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是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特點不同

1、嚴格責任原則

(1)它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不同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過錯推定原則不是一項單獨的歸責原則,它是屬於過錯責任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法定的適用範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汙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什麼情況下適用無過錯

小福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史尚寬曾經列舉了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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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述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況

性飛荷 1 無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換言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某種損害後果,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