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何聯絡,區別

時間 2021-09-03 05:11:26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許可權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何聯絡,區別

2樓:淮安浙江人

訴訟權利能力,也被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當事人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這是訴訟要件之一。如果起訴的當事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法院將駁回起訴。

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特點是主體的平等性、內容的統一性、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1、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絡。

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

2、民事權利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於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立足點不同。

民法為明確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保障交易安全,堅持民事主體型別法定原則,認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不是一類民事主體,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在現實生活中,雖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但它們卻能以自己名義開展活動,並由此產生各種民事爭議。民事訴訟法為了方便這些組織解決糾紛,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從訴訟便利的目的出發,通常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會賦予這些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以訴訟權利能力,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方便其解決糾紛。

3、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終止。

3樓:呼染竇橋

民事權利能力重點是權利,權利是生而有之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重在行為,要成年才有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

4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主要在: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獲取實際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實際享有的利益,必須通過實際的行為才能創設獲取的。

(2)民事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一。民事權利並不必然包含民事義務在內,兩者在具體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對應、各自對立的兩個不同概念。

(3)民事權利能力與個人意志無關,不能由其自由轉讓、放棄。民事權利的內容和範圍直接取決於民事主體的意志,可以依法轉讓和放棄。

5樓:胡延斌揚州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許可權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

6樓:cnfafa的我

民事權利能力與具體民事權利的不同在於: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法律賦予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但只有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才能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如果不參加具體的民事關係,就只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權利。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兩個方面,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是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還是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而民事權利一般僅僅指權利,不包括民事義務。

第三,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產生的。

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一般說來,公民的權利能力與年齡無關,但有的權利能力,需要達到一定年齡時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權利能力。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與剝奪,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棄。

公民從事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應當具備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說來,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不受限制。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可以自由地訂立合同。

但是,公民的權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會發展條件的限制。

7樓:湯湯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依照民法而享有的為實現其民事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只是民事權利。另外,民事權利能力只是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提供了可能性,能否實際取得權利,取決於其實施的法律行為和其他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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