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去世,房子想過戶到另一方,怎麼辦理呢

時間 2021-09-04 01:35:51

1樓:

這裡涉及到我國《繼承法》。

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又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的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兒女。

也就是說,在父母一方去世後,配偶與子女平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過只是配偶的一半而不是全部財產。

雖然父母一方沒立遺囑,如果父母一方在世時,只有大兒子盡了贍養的義務,而其他子女根本沒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那麼父母在有生之年可以將財產全部留給大兒子,但其他子女中有特殊情況未能贍養的除外。如家庭特別困難,或自身有殘疾而喪失勞動力等.這種情況的繼承權不能被剝奪。

如果子女是一樣贍養的倆老人,而父母是出於偏心而立下的遺囑是絕對無效的,否則,是絕對有效的。因為我國繼承法還規定,就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只要在一定時間裡贍養了老人,而其親身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老人也可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贍養人,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則不能繼承順序來繼承。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法定順序: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裡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裡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

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2樓:匿名使用者

到派所開戶主死亡證明,帶好省份證影印件房產證等一切有關證件到房管局辦理過戶

3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一方去世,留下的房子一半歸健在的父母,一半是去世老人的遺產。遺產這一部分由健在的父母一方、子女、去世老人的父母繼承。如果想把房子過戶到健在的父母名下,有繼承權的人必須寫一個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登記在健在的老人名下。

然後一同到房產局辦理手續才行,繼承人有一個不到位也辦不了。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麼賣房?

4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辦理完「繼承過戶」手續之後才能**。

繼承的房產過戶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如果有遺囑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需要指明的,這裡繼承的是過世一方的份額,按照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的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費用:公證費成本價購房的樓房每平方米60元、平房每平方米40元,商品房按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二收取(不願意評估的,可以該地區平均**計算)。建議最好提前諮詢一下公證處。

免交營業稅,只有一個換房拿個本的費用80元,多個產權人的90元。

5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其一半的產權就作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進行繼承。

合法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

如果另一方要**該房屋,須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1、如去世一方訂立遺囑其遺產歸另一方所有則可以賣,否則,不能單方面**,因為去世一方所佔房產的部份將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繼承。

2、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6樓:晴好樂園

分兩種情況:

1、如果去世一方訂立生前訂立了遺囑,遺囑約定了其遺產歸你母親一人所有,則你母親可以直接賣房。

2、如果去世一方沒有訂立遺囑,你母親要**該房屋,須你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即配偶,子女及父母),由你們子女三人、你爺爺奶奶作為共同繼承人都出明宣告,宣告放棄繼承,然後進行公證,就可以賣房了。

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房子**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了關於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實質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屋登記時登記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否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影響。

實踐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商定賣房時,可能與配偶進行過商議,也可能沒有進行過商議就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賣房人的配偶作為房屋共有人,以賣房人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即對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由於房屋****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兩種情況都涉及夫妻內部權利義務關係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買賣房屋的外部權利義務關係的處理問題。

那麼應當如何認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呢?經過調研,我們認為應當按善意取得制度來處理該類問題,因此我們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參考資料:

1、遺產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產可以單獨處理的部分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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