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的解釋是什麼?什麼程度叫做“危險

時間 2021-09-04 18:03:29

1樓:喬麗雅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準確判定誰為加害人的情況

共同危險責任就是指在共同危險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損時,為使無辜的受害人得到賠償,而對全體行為人課以連帶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已造成實際損害,但不能判明損害是由何人引起的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相比,共同危險行為主要具有下述特徵:

第一,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者須為兩人以上,但損害結果只是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行為所致,而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且真正的致害人不能確定。共同危險行為一般由自然人構成,但在某些情況下,共同危險行為的主體也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構成。

第二,共同危險行為的共同過錯,只能是共同過失。它具體表現為數人在實施具有危險性的行為時,本應當注意避免致人損害,但卻由於疏忽或懈怠,違反了這種注意義務,進而造成了損害的發生。

第三,在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上,由於真正的致害人不能確定,故一般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

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指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後民事責任的承擔。由於共同危險行為的損害結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是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故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對該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共同危險行為中的任何一個行為都有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故不能確定各危險行為人致害原因的大小。因此,在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一般採取平均分擔的方式來確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的含義

3樓:忠艾

共同危險行抄

為,又稱準共襲同侵權行為

bai,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du事主體共同實zhi施了有dao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造成實際損害,但不能判明損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廣義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型別。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方面為分別過錯或者共同過錯,但沒有致人損害的意思聯絡。其客觀要件不應強調數行為時空上的“同一性”,而應考慮其“時空關聯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損害的危險性與可能性為認定標準。

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因果關係,在客觀事實層面應為擇一的因果關係,對於“加害部分不明”的數人侵權不宜定性為共同危險行為;從構成要件的層面而言應為推定的因果關係,應允許行為人通過證明是由哪個共同侵權行為人造成了侵權後果來使自己免責,而非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免責。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學理上,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2023年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出臺前,我國法律條文對於共同危險行為問題存在法律漏洞。解釋第4條第1款第一次對共同危險行為作出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1、數人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

2、行為人在實施危險行為致受害人損害時,其危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具有同一性;

3、數人的危險行為均有可能造成損害後果;

4、損害後果已經實際發生,但不能確定實際侵權人是誰;

5、行為人不能夠證明誰是真正的侵權人。

而共同加害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及“解釋”均作出規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存在相似性,兩者在審判實踐中極易造成混淆。一方面,兩者的責任基礎相同,都是侵權行為具有過錯,存在共同過失。另一方面,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共同的危險,從結果言,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綜合兩者概念,我們還是看出,共同危險與共同加害還是存在區別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數情況需要意思聯絡,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是必須不具有意思聯絡;

2、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權行為是是確定、明確的,而在共同危險情況下,只是數人實施了危險行為,而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

3、因果關係是否明晰。從行為與損害後果的關係看,各個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可能造成了損害後果,其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況下,因果關係是確定的。

5樓:我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什麼區別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為都造成了損害後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各行為人的行為並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個行為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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