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拖欠電費中止供電後恢復供電有何規定

時間 2021-09-08 19:46:56

1樓:亮爺說娛樂

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不能向使用者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規定:

使用者應按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

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使用者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停電手續。

應將停電的使用者、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省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在停電前三天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對重要使用者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使用者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據我所知,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在《供電營業規則》中規定:「使用者應按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2、各地的規定不盡一致,具體應該在供用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註明,對於居民使用者,一般是不專門簽訂合同的,在當初你提交用電申請時。

申請書的背面會有一個用電須知,這就相當於合同了,你可以去你當初辦理用電申請的營業廳找一下看看。

看裡面是如何規定的,雖然你當初沒有仔細看,但當你簽字後就視同你是同意了裡面的條款的,這在各大企業(電信、保險等)都是一樣的。

3、雖然你不知道具體的時間,但停電前是應該進行通知的,具體規定為。

第六十七條

除因故中止供電外,供電企業需對使用者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停電手續。

應將停電的使用者、原因、時間報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省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在停電前三天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對重要使用者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使用者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範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

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3樓:智愛分享

關於拖欠以及中止供電和恢復供電國家有相關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包括拖欠時間點、違約金、停限電、繳費及恢復供電的相關規定。

相關規定需要參照「對拖欠電費使用者依法停限電管理辦法」。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一系列規範電力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的相繼出臺,電力企業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管理。為了加強電費**管理,依法維護供電企業利益,為了使供電企業在對欠費使用者實施停限電的過程中,做到有理有據,依法辦事,特制定了管理辦法,如下。

1引用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2《電力**與使用條例》

1.3《供電營業規則》

2管理內容與要求

2.1 電能是商品,電費是電能實現商品交換的貨幣形式。電力企業在**電能時,應按規定計收電費;使用者在使用電力時,應按規定時間交納電費。

2.2 電費交納期限規定

2.2.1按規定每月一次向供電企業交清電費的使用者,自抄表日或規定交費日次日起10日內為交費時間,超過10日為逾期。

2.2.2按規定每月分次向供電企業交清電費的使用者,自每次規定交費日次日起5日內為交費時間超過5日為逾期。

2.2.3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為拖欠電費。 對拖欠電費的使用者,要嚴格按《電力集團公司電費違約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電費違約金。

2.2.4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使用者,電力企業可依法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

2.3 停限電審批許可權

2.3.1對一般欠費使用者,催費人員填寫「欠費使用者停(限)電審批單」,報用電科(股)長或供電公司(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即可執行。

2.3.2 對重要使用者,催費人員填寫「欠費使用者停(限)電審批單」,報供電公司經理或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同時將「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抄送當地經貿委。

重要使用者是指中斷供電後將造**身**、重大裝置損壞、產品大量報廢、對環境嚴重汙染及在政治、經濟上有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使用者。

2.4停限電的程式

2.4.1使用者拖欠電費後,經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費人員填寫「欠費使用者停(限)電審批單」,註明停限的原因、時間及欠費使用者停電的範圍,按照本辦法第2.

3條款規定的許可權報經領導審批同意後,填寫「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

2.4.2「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應加蓋供電公司(供電分公司)印章。

2.4.3在停限電前三至七天內,要將「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對重要使用者的停(限)電,應將「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2.4.4對重要使用者及大使用者要在停限電前30分鐘再用**通知使用者一次,並做好**錄音,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限電。

2.4.5「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後,要根據停限電通知內容填寫「停限電工事票(工作票)」,交執行部門執行。

2.4.6對雙電源使用者及重要使用者,停限電前對使用者用電情況要認真瞭解,充分估計停限電對使用者的影響,督促使用者及時調整用電負荷,做好準備。

2.4.7在下達「欠費使用者停(限)電通知書」後,若使用者交納50%以上的欠費,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後,按照本辦法第2.3條款規定的許可權報經領導審批同意後,可暫緩停限電。

2.4.8停限電後,在用電營業部門確認使用者已交清全部電費及電費違約金後,方可簽發「

送電工事票(工作票)」,通知執行部門在24小時內恢復對使用者的正常供電。對個別特殊情況的使用者,在使用者交納5o%以上的欠費和電費違約金,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後,可視具體情況,按照停限電的審批許可權經領導批准後,暫時全部或部分恢復供電。

2.4.9對停限電過程**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用電管理部門反映。

2.5各供電(電力)公司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級團公司用電營業部備案。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第九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使用者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使用者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檔案,簽訂供用電合同:

1.使用者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2.新建專案立項前雙方簽訂的供電意向性協議;

3.供電企業批覆的供電方案;

4.使用者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完工報告;

6.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協議;

7.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檔案。

對用電量大的使用者或供電有特殊要求的使用者,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可單獨簽訂電費結算協議和電力排程協議等。

第九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於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使用者;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於供用電方式特殊的使用者。

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型別使用者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

第九十四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由於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由於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九十五條 供用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執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於供電企業電力執行事故造成使用者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使用者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使用者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使用者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求得。

2.由於使用者的責任造成供電企業對外停電,使用者應按供電企業對外停電時間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份供電企業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

因使用者過錯造成其他使用者損害的,受害使用者要求賠償時,該使用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雖因使用者過錯,但由於供電企業責任而使事故擴大造成其他使用者損害的,該使用者不承擔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辦理。停電時間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1小時按實際時間計算。

4.本條所指的電度電費按國家規定的目錄單價計算。

第九十六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用電功率因數達到規定標準,而供電電壓超出本規則規定的變動幅度,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使用者每月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使用者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使用者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規定標準或其他使用者原因引起的電壓質量不合格的,供電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3. 電壓變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使用者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第九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按使用者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2.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頻率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使用者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頻率記錄為準。

第九十八條 使用者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居民使用者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其他使用者:

(1)當年欠費部分, 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 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第九十九條 因電力執行事故引起城鄉居民使用者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按《居民使用者家用電器損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裝置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私增裝置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裝置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裝置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裝置。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裝置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者,屬於居民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併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併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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