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案件實行

時間 2021-09-13 08:04:18

1樓:

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只審查合法性,一般情況下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行政權和審判權是兩種國家權力,行政權的行使需要廣泛運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因長期處理行政事務而具有專門經驗,能審時度勢作出恰如其分的決定,因此,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應代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當然,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有某些例外,對於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此外,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以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為限)時,法院可以不將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為適當行政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

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

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物件是

3樓:匿名使用者

a.具體行政行為。

原文:《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審判人員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怎麼辦

4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訴訟程式有問題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檢察院反應相關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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