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婚前貸款買的,裝修費是結婚以後父母出的,房貸一直是男方還款,請問離婚的時候法院會怎麼判

時間 2021-09-19 22:53:33

1樓:李保忠律師

房子是婚前貸款買的,誰買的屬於誰;裝修費是結婚以後父母出的,有證據的話償還給裝修的父母。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可以協商或者訴訟到法院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潘增飛

按照有付出就有回報,有投資就有收益的原則處理,一方面人民群眾必須是按勞分配,另一方面堅決不支援不勞而獲。離婚是家庭事務,現實中有形成事實的處理處置方式方法、過程,按照這解決的,就不適用婚姻法了,婚姻法不對抗事實。離婚的時候首先把家裡的所有東西分清楚是哪一方或者哪一方的家庭提供的,仍然各歸其主,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上述原則商量,需要給另一方錢的,但是沒有能力,可以考慮反過來讓另一方出錢而要東西。

家庭事務不講究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個人所有,重點考慮當事人對家庭所做的貢獻(僅限於物質方面)

3樓:愛喝粥

婚後共同還貸屬於共同財產,增值部分也屬於共同。

裝修離婚時可以主張返還,首付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4樓:李右丞

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房子的所有權屬於婚前購買方所有,房屋還貸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還貸款的一般;裝修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的,房屋所有權一方應當適當補償另一方。

5樓:

如果你所做的事符合自己的目標,並且符合自己的性格,能夠發揮自己的優勢,那麼困難對你而言只是暫時的,堅持下去,你會取得比普通人更大的成功。不要輕易的說放棄,凡是危機就是轉機,尤其這種問題都有機會改善成功,我可以分析讓你知道,還有給你適合的方法和手段。

婚前房子是女方出資買的貸款房婚後是男方出資裝修和房貸,離婚後怎麼辦

6樓:口袋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債務屬於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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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小強看法

按各出多少錢比例分了,好聚好散。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到永久

簡單地說,該房產歸購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共同還貸,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理論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十條」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法律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瞭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

「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10樓:華律網

婚前貸款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的。還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離婚時分割要看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當然如果能夠舉證婚後還貸部份是父母幫助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還的,則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給對方。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11樓:**次元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算。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你們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你個人所有,但對於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2樓:不信治不了你

首先要明確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是在婚前購買,你與房地產公司建立了房屋所有權的轉讓關係,取得了房產證,屬於所有權的取得,而你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協議確定的是債權債務關係,不論婚前婚後均改變不了這兩種關係,婚後還貸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你與妻子之間也是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如果離婚,對於婚後還貸部分,你可以對妻子作出補償,但這不影響你對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從法律概念上講屬於婚前財產.你妻子是無權分割的.

13樓:大嫘嫘

婚前貸的款買房子婚後你們兩個還款還款這一塊是你們兩個的夫妻共同財產

14樓:夢境夢幻

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前的房子以房地產證的名字和時間為準,之後的銀行按揭屬於共同債務,如果離婚的話,你需要把這個共同債務的一半的錢給你的老公或老婆.

參考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鄭州區域董事長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所以可以把房子看成兩個部分,婚前的首付是你老公的,婚後的共同還貸是你們兩個的。如果離婚了,你們要求法院分割房產,那麼是婚後的還貸部分一人一半。

16樓:千歲莫滄桑

你這樣問是為離婚而計劃的嗎?

如果婚後共同還房貸的話就是共同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共同還貸,你婚後的還貸也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如果夫妻生活2年後, 就視為共同財產,

18樓:泣雨笑風

補充一下董事長的,結婚三年都就不分首付的問題了,都屬於共同財產

19樓:曾環宇

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離的話,首付算你的,其他的算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首付買的房子,裝修是女方婚前裝修,但是房貸是我們兩個共同承擔,一旦離婚請問財產該怎麼分割?

20樓: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由於男方購房是在婚前,所以購買的房屋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雖然男方首付,餘款為貸款,婚後由夫妻共同還款,但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只有依法辦理了登記才產生物權的效力,所以即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債務,也不會因此發生所有權的改變。對於女方來說,因為男方不同意在房產證上增加她的名字,所以她不能分享房屋的所有權。

儘管女方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假若日後離婚需進行財產分割時,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男方在婚前支付的房款屬男方財產,由男方享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部分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與男方分割這部分款項。

裝修部分女方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主要是基於其對結婚的期待和判斷,是在此條件下對戀人財產的添附行為,而非對男方的贈與。從社會常理而言,即便該裝修款系女方的贈與,也應當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兩人的戀愛關係作為一種民間習俗,屬於道德規範的約束,,不是法律調整的範圍。

但當婚姻關係終止時,由於存在女方替男方支付裝修款的事實,男方作為受益人,倆人的關係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此時應受我國《民法通則》的調整。即女方享有債權,而男方承擔債務。因此,女方有權要求男方將其支付的裝修款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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