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2019在臺灣去世請問如何才能取回骨灰並繼承遺產

時間 2021-09-20 00:06:08

1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主管單位的**

2樓:馬奇勳律師

單一領取骨灰,可以通過國內臺灣辦公室申請辦理.如果繼承遺產就需要委託律師辦理了.因為財產繼承法律手續比較煩瑣.

3樓:匿名使用者

臺灣這邊負責處理的機構為:行政院**官兵退役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可透過二岸之海基會及海協會處理之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啊,去趟臺灣,聯絡下相關部門

5樓:ak47愛國

你去當地的國臺辦問一下

爺爺2年前在臺灣去世請問如何才能取回骨灰並繼承遺產?

6樓:

您的爺爺在臺灣是否有子女,在何處安葬應當由子女決定。遺產是可以繼承的可以委託律師辦理。

三爺爺在臺灣去世了 已經7年了 我需要怎麼做才能把他的骨灰接回來

7樓:心果

我爺爺在臺灣屬於二級上將,安葬在五指山**公墓,也不知道怎樣才能遷回來,我相信他老人家也很想落葉歸根!

8樓:

單一領取骨灰,可以通過國內臺灣辦公室申請辦理.如果繼承遺產就需要委託律師辦理了.因為財產繼承法律手續比較煩瑣.

姥姥的哥哥於2023年7月在臺灣去世,家人想遷回他的骨灰並繼承其財產,請問需要哪些詳細手續???

9樓:水邊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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