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兒子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1-10-14 20:14:57

1樓:侯敏昔惜文

新婚姻法規定出臺後,很多人對於共同財產產生濃厚的興趣,有些人在結婚前時的房產時父母給予的,很多人開始對於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話題產生比較大的興趣,本文用一個具體的法律諮詢來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諮詢:

1:某女和某男於2023年10月登記結婚,女方父母於12月贈與女方一套房子,並在公證書上說明,配偶不得享有權利,這個是不是說明即使雙方離婚,此房子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算,男方若購買房子,是否算二套房?

2:如果男方父母的現有一套房產,公證單獨贈與男方,後再以男方父母的名字購買房子,男方貸款,買後再單獨贈與男方,並公證;並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那此房子還算此男方和女方的共同財產嗎?男方父母婚後能單獨贈與男方嗎?

離婚律師解答:

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二套房,可以單獨贈與男方。

相關法律常識:

1、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徵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樓:灣賛纊

甲男和乙女2023年登記結婚後,由於乙女2023年教師農村進城考試,沒戶口,甲父把其居住的房屋贈與甲,並做了公證。過戶到甲名下。但公正書上只寫贈與甲,沒寫贈與甲個人,少寫(個人)兩個字,(房子壹套是立協議人甲父、甲母共同所有,現決定將上述房產全部分給兒子甲,產權亦歸甲所有,甲表示同意),現甲、乙因感情不和欲離婚。

雙方都請了律師上法庭。對方律師抓住其中一句說,如果公正書上寫:產權亦歸甲個人(或一方)所有,對方就不會提出要求分房產,其實婚姻法第18條已明確表示,由於漏寫,才導致出現這種僵局,法院有可能判一人一半。

乙女要求分贈與的房子,請問乙女是否有權分得該房產。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有什麼辦法,父母的財產讓外人搶走是兒子的無能。(甲父已去世,甲母還健在)

婚後父母贈與房子給兒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這個要看是否有明確是贈與兒子一方,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樓:搬磚的人

婚後父母贈與房子給兒子。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兒子,則屬於一方的財產,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沒有指明或者共同財產界定不明,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願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隻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定的出臺有利於糾紛的公平解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樓:

您好!婚後父母贈與的房子要看父母是怎麼說的。如果說是「送給兒子、兒媳婦」的,則該房屋屬於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說是「送給兒子個人」的,則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口說無憑,必須形成文字,經公證處公證後才有效。謝謝閱讀!

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eva阿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拓展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他為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十月花非花

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或收益,具體範圍為: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5、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訴,若婚後一方父母贈予子女房產,沒有明確指明歸一方所有,就算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8樓:吹西麥格瑞迪

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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