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給兒子的房產,在兒子,兒媳離婚時,兒媳有沒有權力與兒子分割房產

時間 2021-08-30 10:21:30

1樓:胡人下江南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即日後所得收入為夫妻雙方共有。領取結婚證之前財產為各自私有。包括:房產、地契、存款、***、有價證劵等。

第十條:夫妻協議離婚的,非過錯方享有共有財產百分之八十,過錯方享有百分之十,其餘財產由檢方沒收。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無過錯協議離婚,由提出離婚方承擔離婚責任,提出方獲得財產百分之四十五,協議方獲得百分之五十,檢方沒收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條:由於對方身體原因提出離婚的,由提出方承擔離婚責任。

三十七條:婚前由非婚姻雙方以外的親屬贈與財產,無論財產如何協約歸屬人,離婚時均歸原贈與方所有。

第四十八條:結婚雙方在25以下結婚的,婚姻未滿5年,離婚時雙方均承擔離婚責任,由檢方各扣除社會保障費財產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條:夫妻雙方生育子女扔堅持離婚的,未滿5歲兒童,女方有優先撫養權。10歲以上兒童男方有優先撫養權。兒童未滿14歲,夫妻雙方離婚的,由檢方扣除夫妻財產百分之二十。

2樓:

如果是結婚後贈與過戶的,在沒有特別書面約定只給兒子的情況下,婚姻法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納入共同財產分配,但並不是一定平分。

如果是婚前已經贈與過戶(房產證時間在結婚證時間之前)則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3樓:勝男

看看房子的房產證是不是結婚前辦的

父母房產過戶給兒子,離婚時媳婦有權分割嗎

4樓:魚要糧

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麥穗兒談教育

母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將房產贈與兒子。如果沒有在贈與合同中註明僅贈與兒子一個人,就屬於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兒媳婦就有權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6樓:鄉村買盤手

一般是不能的,父母給兒子買房應推定是對兒子個人的贈予。

7樓:愛喝粥

婚前婚後唄,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寫的父母的名字然後兒子和兒媳居住,現兒子兒媳要離婚,兒媳在買房的時候出過5萬元,兒媳能分割? 5

8樓:賣高強度緊韌體

房產證上寫的父母的名字,就不是兒子和兒媳的共同財產,就是兒媳在買房的時候出過5萬元,他們也承認了,也不能分割房產,只是欠兒媳5萬元,付利息和本金就可以了。如果不承認,也沒有證據,那就什麼都沒有了。

9樓:熊博超

既然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的名字,也就證明父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所以說兒子兒媳在離婚的時候,兒媳不能分割房屋產權。出借的5萬元,可以作為借款關係處理。

10樓:冰愛

兒媳的有辦法證明她出的這5萬,否則是沒有辦法分的,因為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兒子也是不能分割的何況兒媳,沒有別的辦法能證明還能返還給你,否則只能認栽。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房子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2樓:紅心南瓜

這個情況兒媳婦肯定能分割。因為他,在買房的時候出國5萬元的資金。房子通過幾年以後產生增值?

當初買房子5萬元。佔的總房款的百分比。那麼他在。

離婚分房的時候也會按照銷售。百分比。峰哥他所應得的。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的分割是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的,房產證上沒寫兒媳的名字,是不能分割的,當初出的5萬元只能算借的,還有你們買房有分期付款嗎?沒有分期付款更好分辨

14樓:看淡蘭色的天空

房產證上即然寫的是父母的名字,那麼這房子的所有權就只能是父母的,兒子媳婦都沒有權力分割,兒媳在買房出的5萬元,只能作為債務處理,

15樓:人生夢

如果兒媳婦拿出當時出資5萬元的證明是可以分割這套房子的百分之幾的,如果這套房子現價值比之前買房時增值不少,還可以分得增值利潤的。

16樓:陽光燦爛

不能,房產證沒有她的名字,房子和她沒有任何關係

17樓:

只能從錢上進行補償了。

18樓:強哥講述的事

通常這五萬只能做為債務解決,而不是分割房子了。供參考

19樓:來自千佛洞活躍的香蜂花

這種情況是不能分割的,兒媳買房時出的5萬隻能做為借款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兒子貸款,婚後辦理房產證,房產證上是兒子兒媳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抄你問對人了!

襲我昨天剛經歷一個類似一樣的案bai子。du

你的房子是婚前購

21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不加名字離婚時房產歸男方,男方應歸還女方還貸的費用。 2,加上或婚前出首付的人,所以還是你的,當然,得留好相關憑證,比如購房詳細資料

22樓:不草草了事

你們真會踩點。房子加上女方名字,就視為男方將房屋一半的所有權贈與給了女方。

23樓:匿名使用者

是共同財產,產權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

房產證上有父親和兒子,兒媳的名子,兒子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24樓:衝浪**優化

如果沒有抄明確劃分

bai房屋產權比例,按照三方均du分房產,每方33.33%。

離婚房zhi屋分配:

離婚後dao法院判決離婚後房產款是對半分,如果對方不賣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佣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2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寫上,在辦理房產證時血藥填寫申請書,你們可以寫上你們各自所佔的份兒是多少 這樣如果離婚時 可以參照那份兒分割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1、房產證的上覆的產權人制一般是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買受人來確定的。合同上有幾個買受人,房產證上就會有幾個產權人,並且理論上沒有上限。我見過一本房產證上寫十個人名字的。

2、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問題,首先得確定產權人,暫時沒有辦法具體分析。或者你可以把問題問直白一些。

房產是兒子和兒媳婦兩個人的名字,由父母出錢買的,如果他們離婚了,父母有沒有權力要回?

27樓:布冬舊聞

儘管是由夫妻雙方目前的住房是由一方的父母出錢購買,但由於“房產是兒子和兒媳婦兩個人的名字”,還得認定這是一方的父母對兒子和兒媳的贈與,視作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了父母在購買房產時有房產贈與給誰的特別的書面約定。

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不管何人首付或何人全額出資購得,不管實際出資者是何人,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當事人夫妻離婚時,原則上一人一半,父母沒有權力“要回”。當然,如果在該房產贈與前已經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至於你向網友諮詢所提到的當時父母購房產時有“流水轉賬證據”,那沒用,因為那隻能證明該房產是由一方的父母購買,但不能證明該父母在購買該房產後的贈與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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