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工資逼迫辭職急急急求大神幫助採納後追加30財富值

時間 2021-10-14 20:41:2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根據法律規定:

1、辭職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的不算,所以視為你沒有提出辭職。

2、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2樓:

這個我只能說,你自己太不沉穩。

即使專案經理給你**說希望你回來,那你也應該確定後再推掉新工作。

口頭辭職不能算辭職,必須是書面的,如果非要撕破臉皮,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介入,調取你的辭職申請。

3樓:己非己

我給你的建議是:

1、可以繼續工作,靜觀其變,並收集上班證據,包括你請假期間的請假證據,否則單位可以以你曠工為由開除你!

2、你還需要考慮,老總對你有意見,你在這的工作環境日後不好。

3、尋找公司違法地方,如社保繳納問題、工資發放問題,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不要隨便籤任何對你不利的文書,包括辭職表,然後可以去仲裁,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具體參考以下法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無心我

一種方法是懲罰你們那說話不算話的老總的 :你在和他們打**。或者是你和他們老總對話,就不要承認你是自己離職的。

就一口咬定公司辭的你。錄音!!!口頭上的辭職。

公司也沒有給你當時辦任何的手續,你就可以不要提自己走,知道嗎切記啊!!!你現在就讓單位出書面的辭退信。他們不出的話。

也沒有關係。直接去勞動仲裁立案。到仲裁那裡不要提你證據離職過!!!。

直說拖欠工資,和違法辭退,沒有辭退信!!!

5樓:愛吃瓜的小棠

朋友這些老總都是**湖了,現在你變的被動了。首先,你做事欠考慮,騎驢找馬是沒錯,但是人事方面的問題不要過早告知人事或是老總。而且做決定要果斷,不要舉棋不定。

既然決定跳槽,就不要再回頭,聽到的不一定是真的。首先,這是老總給你的教訓。畢竟你曾盡背棄過他和公司,我覺得你還是要和老總好好溝通下,對你做的錯誤決定道歉,並表示今後對公司會忠誠。

也許這樣,老總會原諒你。但是不要表現的很卑微,因為越表現的卑微,也就越表現一個人沒骨氣,沒能力,沒自信。這樣的人顯得價值很低。

沒人會同情也沒人會喜歡!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沒有工作上的合同嗎?有合同了按合同上說事就行了,

逼迫離職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這個問題你先要檢討一下 自己工作中有什麼重大過錯讓公司蒙受較大損失 物質或形象的 或在公司工作期間有沒有其他違法現象的 比如違規計劃生育等 如果有以上問題公司辭退你,沒有話說,且得不到補償!如果不存在以上情況,公司辭退你應該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償。如果和公司部協商不成可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勞動保障...

辭職後不發工資,應該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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