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高管」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係

時間 2021-10-14 22:51:52

1樓:

勞動法的主要調整物件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生產關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5月25日頒佈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對「勞動關係成立」的界定做了比較明確的界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司法實踐中,確認和識別某一關係是否是勞動關係,需要遵循一定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實質標準是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和決定性因素。其主要包括:

勞動力由他人使用、勞動組織關係、組織從屬性、人身關係。另一方面,認定勞動關係還可以從形式上進行判斷,但形式標準只是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輔助性因素,對於這類特徵的歸納概括,主要是為了方便司法操作。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的形式主要有:

勞動者資格、僱主資格、書面勞動合同、勞動給付、工資性報酬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5月25日頒佈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但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標準只是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輔助性手段,如果某種社會關係只是具備勞動關係的形式標準,並不能當然地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還需要進一步剖析其是否具備實質標準,必須把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統一進行把握。

2樓:金之卉鄲專

企業高管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人員,根據企業人員的分類,這類人員屬於高階管理人員,屬於特殊的勞動人員。通常企業通常會跟這部分人簽訂特殊的勞動合同比如說禁止競業,保密協議等與一般勞動者不同的勞動合同。所以企業高管也受勞動法的調整

3樓:氯化鈉

只有私企或股份制企業的投資人與公司不是勞動關係。國企単位的所有高管與單位間都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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