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納入被執行人法律依據,公司高管在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時間 2022-03-21 10:30:18

1樓:蔣德順律師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足額出資】股份****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最早的股東)

5)公司法第九十五條 【發起人法律責任】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最早的股東)

2樓:

每個人(包括法人)只要犯法都會被執行,不需要依據,因為他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公司高管在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工商局規定國家失信人員不能擔任企業高管是在工商局條例多少條

3樓:一分錢一顆糖

「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這一表述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個部門和企業簽訂的《「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但該備忘錄本身並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所以 如果僅憑該《備忘錄》,剝奪失信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身份是有問題的。

不過《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嗎?

4樓:來這看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2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或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釋出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一、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三、失信被執行人懲戒方式

1、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3、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5樓:琬若晨曦

可以。法律依據: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作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時,很多法院會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併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麼法院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首先,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則》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並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只要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就有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其次,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要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難舉證的。第一,如果經法院查實,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稱之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第二,對一般的執行案件大都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前五種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據兜底條款第六條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之中。如果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法院的很多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行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後,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合法嗎?

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生效的義務,法院往往會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當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時,除非經過了破產清算程式,否則都可以認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問題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人,而且還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人格獨立制度是現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在沒有經過破產清算程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債務仍是一個未知數。

即使經過破產清算,只要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出資未繳清、抽逃出資等情形,股東也是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被執行人,既然都不是被執行人又何來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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