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裡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時間 2021-10-15 01:26:52

1樓:搜狐焦點

今日,某小區業主和小區管理方因車位發生衝突,起因是管理方突然將原本開放的地下車庫出入口攔住,不讓業主進入停車。小區車位的爭議長久以來在各地都時有發生,車位到底歸誰所有?該租還是該售?

據瞭解,該小區擁有近2000個地下車庫車位以及近200個公共停車區域,之前一直是沒有收費的。今年開始,開發商表示,從4月1日起開始對地下車庫車位收費,並要求業主登記車位租售的意願。2000個車位,開發商只拿出100個車位出租,以後業主需要通過搖號競爭方式去獲得這個車位的租賃權,而且每次搖號的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後,業主們要重新參加搖號。

對此,業主們十分不滿。而在空空蕩蕩的地下車庫,不少車位地上打樁,無法停車。此案目前仍在協調階段,律師表示,若車位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其出租還是**均屬於市場行為。

目前也沒有相關的規定指出,開發商需要提供多少個小區車位用作出租。

那麼小區車位的性質究竟該如何定義?開發商和業主對車位歸屬發生爭議時又該如何判斷?

一、小區車位的法律性質

小區內車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小區業主共用的附屬設施,但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狀態也分為兩種:一種是隻能為全體業主共有並且公用的附屬設施,如公用綠地、道路等;另外一種是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的附屬設施,但以定期收費為條件向全體業主提供服務,或者該特定人的範圍必須是業主。小區內車位就屬於後一種附屬設施,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

二、除了佔用小區公共區域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以外,其他車位的歸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首先,如果小區車位在規劃設計中佔用的是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割槽域,則可以直接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其歸屬小區業主共有;

其次,如果小區車位並未佔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割槽域,則可以根據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時的約定來確定。即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買賣、贈與、計程車位的合同,或者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了有關車位歸屬的條款。

最後,如在購買合同中未約定車位歸屬或約定不明確時,可以考慮兩個重要因素來確定:一是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是否約定以公攤面積方式計價,且車位建築面積是否屬於公攤面積範圍內;二是車位的建造成本是否已實際被計入業主與開發商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如是,則可以認定雙方約定車位歸業主共有。

如不是,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根據部分地區的司法判例,開發商要提供證據證明小區車位建築面積不屬於公攤面積範圍或車位的建造成本未被計入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否則,法院將認定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三、業主對小區車位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爭議,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根據前款分析及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如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車位的權利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糾紛,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能夠最終確定小區內車位的權利歸屬。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2樓:易書科技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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