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佔有他人財物一定時候違反什麼法構成什麼罪

時間 2021-10-16 03:24:40

1樓:

非法扣押,佔有他人財物一定時候違反《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被侵佔期間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造成的損失由侵佔方負擔。對數額沒有要求,界定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佔後,要求佔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佔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非要扣押他人財物追索債務的案件

2023年11月28日,某投資擔保****的總經理管某安排社會人員王某、朱某等5人到某縣「收取」一輛分期付款但未按時還貸的白色奧迪q3越野車,王某、朱某等人找到該車輛後,未對車上人員說明情況。

以推、拉、抬、抱等方式強行將車輛駕駛人饒某寶以及車上乘坐人員饒某從車內趕出。在強行「收車」過程中,饒某寶與饒某兩人受輕微傷。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將朱某等人刑事拘留,並提請審查逮捕。

當地檢察機關在審查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未批准逮捕,並要求當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該案件中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其實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扣押他人財物追索債務案件的現狀。

在實務中,沒有統一處理標準,有的按民事糾紛處理,有的以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行政處罰。2023年1月23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在《人民公安報》第05版實務週刊中刊登了題為「收不回款扣押對方車輛,是債務糾紛還是搶劫?」一文。

文中闡明男子胡某與女子曹某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到了還款日期,曹某卻無力償還,經胡某多次催要後仍以各種理由搪塞,且故意躲避胡某。一次偶然機會,胡某發現曹某在南陵縣經濟開發區附近駕駛一輛寶馬轎車,待曹某停車後,胡某便上車要求曹某還款。

遭拒絕後,胡某明知汽車非曹某所有,卻將車鑰匙拔走後離開。基於案件事實,本案亦存在兩種爭議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曹某與胡某之間屬於民間借貸糾紛;第二種觀點認為胡某的行為涉嫌搶劫罪。

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認為胡某未對曹某施以暴力或威脅手段,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胡某扣押車輛後未進行處分,故不構成搶劫罪,遂定性為債務糾紛,不予立案。

筆者以為,在我國刑法現行的罪名框架下,胡某的行為雖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胡某在明知汽車為他人所有的情形下,無視我國法律規定與社會秩序,依然私自扣押他人車輛,若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予立案,他人合法財產又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護?

私自扣押他人車輛輕則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重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財物追索債務的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不應按民事糾紛處理了之。

對於如何處理非法扣押他人財物追索債務的行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蘇06行終503號行政判決中表達了不同的觀點。

2023年2月16日王平駕駛一輛奧迪小型越野車與龔某、高某等人在啟東市呂四法庭門口發生爭執,啟東市公安局接到龔某報警後,立即指派民警出警,經調查瞭解,王平與龔某、高某等人存在經濟糾紛,於是當地公安機關以情節輕微,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處理了之。

當晚,龔某等人為防止王平將車開走,將王平停在呂四法庭門口的奧迪小型越野車的輪胎放氣。王平發現輪胎氣被放後,遂開車至某汽修廠充氣,高某、龔某等人知曉後,趕赴該汽修廠,意圖阻止王平派去開車的人將車開走。

並在該車輛行駛至水產路時,龔某等人用汽車將王平的車前後圍堵,王平的外甥見此情形,立即報警,出警民警以告知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之。次日王平派人去水產路開車時,發現車輛被搶走。

王平便報警,當地公安經調查發現,該車系被高某等人扣押,且車輛後輪被卸掉。當地公安以雙方存在經濟糾紛,高某等人扣押車輛是為了王平能夠出面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當王平再次向啟東市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時,啟東市公安局以雙方存在經濟糾紛。

高某等人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由於啟東市公安局以雙方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予介入,王平的車輛一直被高某等人扣押,王平遂要求啟東市公安局對高某等人的非法扣押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啟東市公安局再次以雙方存在經濟糾紛為由,告知王平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王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啟東市公安局以存在經濟糾紛為由對王平車輛被扣未做處理的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啟東市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存在民事糾紛並不構成公安機關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這一法定職責的障礙。高某等人以私力強佔方式實施的自我救濟行為,侵犯了王平的財產權,且扣押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存在民事糾紛並不成為當事人可以實施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

亦不構成公安機關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障礙。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機關對民間糾紛案件有義務從防範公共安全風險和維護民事生活和社會秩序的角度進行及時和必要的干預,以壓抑頻繁出現的不正當私力救濟。

2樓:

非法扣押,佔有他人財物一定時候違反《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

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佔後,要求佔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佔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3樓:逸球程名

如果非法扣押佔有他人財物的話,刑法上有一條罪名叫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罪。

4樓:

侵佔罪被侵佔期間的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造成的損失由侵佔方負擔

5樓:

非法扣留他人財物如何立案

私自扣押私人物品觸犯什麼法律

6樓:藍藍藍

私自扣押私人物品屬於侵權行為,協商不成,報警處理,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7樓:社會丶你競爺

老闆租的宿舍給我們住 我們是員工 然後老闆電費沒交 房東扣留我們個人物品 屬於非法扣留個人財產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你說的具體情況,建議兩點:

一 自己或者託人把自己的證件要回來;

二 自己補辦被扣押的證件.

理由對方家人的行為具體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定,觸犯的是非法扣押財產,如果你為這個事兒去法院起訴而要求依法返還被扣押的財物,訴訟成本太大,自己本身就不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是侵權,你可以要求他返還你的證件(返還財產),具體用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因此,持有身份證是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3款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16條又規定了法律責任,即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見,居民身份證不是隨便可以扣押的,一旦發生需要扣押的情形,也必須由法定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討債中非法私自扣押財產構成什麼犯罪

11樓:匯法網

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民事行為)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為保全自己的權利,不經過司法程式而以自己的強力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加以押收或毀損,法律上允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任意拘束人身、押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衝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但並非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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