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離婚怎麼分,離婚農村房產分割問題

時間 2021-10-17 20:33:35

1樓:蠶她爸

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房屋離婚分割原則: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四、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五、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六、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於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2樓:裴蓁律師

婚前私人財產與離婚無關。

婚內房產,依法均分即可

3樓:溫馨得港灣

房子不是男方的嗎有的在男方父母名下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4樓:麥穗兒談教育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

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

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5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後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

若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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