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調解麼

時間 2021-10-18 06:39:54

1樓:娛樂k代表

可以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民事部分和有受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成功,檢方撤訴。

3樓:正氣長春

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於民事部分都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後將調解書附卷即可。

4樓:命運抗爭曲

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一般來說,如果調解的比較好,如果受害人一方可以諒解,那麼刑事方面也會相對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一些。

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民事部分可以調解,刑事部分不行。

6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否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並且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樓:狐小粒兒

法律依據不清楚,但我們律所辦過一個相同案件,就是在刑事案件剛進行到審查起訴階段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結果得到了支援。我覺得應該是沒有法律依據吧,而且也不是誰讓法院這麼辦法院都受理的。

我也覺得不應當得到支援。

9樓:百度使用者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需要訴訟費,同時還需要自己舉證被告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事實與遭受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所以被害人最好還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然被害人如果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法院也還是應當受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侵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0樓:邊城留香

如果是作為一個理論問題來討論的話,因犯罪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問題裡面就大有可以研究的地方了。

如果是現實操作,在刑事案件沒有審結的情況下,提起的民事訴訟是不作為單純民事糾紛處理的,一般受理之後會作為附帶民事,而附帶民事審理中一個很明確的規定是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

11樓:劉軍律師

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或者時候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中都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2樓:佛山孫律師

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受理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你所稱的刑事案件也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1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這道題應該是多選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b表述不夠完整,但基本正確。按照出題者的意思可以算對。a正確。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製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2013)

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c正確。d錯誤。

14樓:李四端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據此可知,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提出賠償要求經記錄在案的,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因此,a項正確。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因此,b項錯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6條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據此而可知,並非法院審理的所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都可以進行調解,是存在例外情況的,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不能進行調解。因此,c項說法不嚴謹,不選。

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入筆錄。因此,d項錯誤。

15樓:啥樣了

根據刑訴法103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做出判決、裁定,所以c正確。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區別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民事訴訟: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活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2、提起的時間不同

民事訴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任何時候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訴訟活動進行中提起,刑事訴訟活動一旦結束,就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17樓:李右丞

簡單的兒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受到限制,單獨的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其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不受到限制。

18樓:北京夥子

1、審判主體不一樣。

附帶民事訴訟刑庭直接審,單獨起訴由民庭審

2、審限不一樣。

附帶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一般三月;單獨民訴,普通程式需要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

3.受理範圍。

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失,僅限於物質損失;單獨民訴沒限制。

4.被告態度。

在刑事程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能為了獲取被害人的諒解,一般都會積極賠償。

因為獲取被害人的諒解和積極賠償在一定程度上能成為對方從輕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而刑事部分一旦判決後再行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積極賠償就不能作為從輕量刑的條件,很多情況下唉,就不會積極給予賠償了。

5.訴訟費用

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6.賠償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要窄一點。包括: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廣一點: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9樓:鄉村買盤手

區別肯定是有的,一般提附帶民訴對受害方更有利的。

20樓:梅珏耿夜春

您好!近幾年來,人身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發生,當事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侵害後,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那麼二者之間有何區別呢?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而民事訴訟要預交訴訟費,同時還要承擔“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風險。因此在受侵害嚴重的案件中,受害人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就有可能面臨預交大額訴訟費的難題。二是審限不同,民事訴訟審限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六個月內宣判,而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三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的,為了取得被害人諒解,一部分被告人願意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爭取從輕處理。

二、二者在賠償範圍上也有區別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可見在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援。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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