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和解協議並結案後不履行是應申請恢復執行還是另行起訴

時間 2021-10-21 05:58:54

1樓:曉夢殘月裡

1、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另行起訴。

2、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活動。執行和解的內容,一般是申請人自願放棄一部分權利,或者是被申請人滿足了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是雙方都作了一些讓步。和解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執行法官應當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2樓:律兜諮詢2號

答:如果該和解協議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並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後就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調解書申請執行。如果該和解協議是在其他結構達成的則沒有強制執行力,可以另行起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阿元

應該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要是不懂就別誤導別人,還“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另行起訴”,呵呵

「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成調解書。」這句話正確嗎

不正確的,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己和解的,法院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執行員做筆錄就可以了,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 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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