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什麼病可以辦理病退

時間 2021-10-28 04:20:27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記得條令條例規定,士兵患精神病半年或半年以上不能**的,可提前退伍。 謝謝,望採納。

現役軍人病退的條件有哪些

2樓:華律網

所謂病退,很好理解,就是因病退休的意思,那麼病退需要些什麼條件呢?以前病退的條件很簡單: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第

一、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第

二、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第三、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到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鑑定,應符合以下條件: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週年,女性45週歲以上,男性50週歲以上;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診斷記錄。

3樓:

現役軍人病退是依據《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後衛[2011]844號)執行的: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鑑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神經系統疾病經**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或雙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或三肢癱瘓肌力4級以下並1項以上相關的陽性體徵或客觀檢查)、球麻痺、失語;

中度癲癇;

經正規**1年以上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

脫髓鞘疾病: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障礙;

遺傳及非遺傳性神經系統變性及代謝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且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由各種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導致的永久性輕度以上智慧減退;

肌張力異常性疾病導致中度以上運動障礙;

慢性腦器質性精神障礙1年以上。

擴充套件資料

新修訂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共485條,對多數疾病的診斷、**、住院時間、次數、輔助檢查等作了詳細規定。

新修訂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共111條,對部分疾病的診斷、**、住院時間、次數、輔助檢查等作出詳細規定,對不同器官移植術後、各種惡性腫瘤在表述上進行了統一,條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也有明顯增強。

與此同時,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釋出《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共9章36條。

《辦法》確定了有關部門和人員在醫學鑑定工作中的職責,規範了申報鑑定審批程式,明確了醫學鑑定工作實施集中鑑定、集中審批的組織方式,提高了稽核把關許可權,加大了監督和違紀處罰力度。《辦法》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樓:有點意思si兒

一、《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軍人因病醫療期滿,經醫學鑑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評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

1.神經系統疾病經**後遺留肢體癱瘓(單肢癱瘓肌力≤2級、雙肢癱瘓肌力≤3級、截癱)、球麻痺、眼球嚴重運動障礙、永久性輕度以上智慧減退、失語、失用、失讀、失寫或膀胱直腸功能障礙;

2.中度癲癇,病史及系統**≥2年,每年仍發作≥3次,且至少兩家三甲醫院各有1次腦電圖檢查(癲癇

波)支援癲癇診斷;

3.經正規**≥1年,療效欠佳的重症肌無力、特發性炎性肌病;

4.多發性硬化及其它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

5.神經遺傳及變性疾病,導致輕度以上神經功能缺損等。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以及初級士官、義務兵和學員因病致殘醫療期滿符合評殘申報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關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評殘。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評定殘疾等級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5樓:無辜害蟲

現役軍人病退的標準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 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

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孿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痴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併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有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訊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瘻;

10傷後雙側**失去或外***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併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

大障礙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

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或顳頜關節損傷

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併發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並

發症;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和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訊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

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

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7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佔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訊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

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附: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公佈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而致痴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

礙;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覆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症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並經長期**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紅

排匯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30%;

6胃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二級,並經長期**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併發症;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並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

升高,並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並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於正常值,酚紅排洩試

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併發症;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

小板在5萬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藥物維持**;

10類風溼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

能 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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