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實用n 1賠償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12-23 06:03:11

1樓:水閏愛樹木

n+1賠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釋:n是指經濟補償金,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例子:2023年7月入職,2023年9月解除勞動合同,那麼n就是1.5個月工資,n+1就是指2.5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n+1是指:

n指的是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具體是指經濟補償按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n+1:+1指的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n+1補償,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新勞動法說的n+1的賠償是什麼意思?

3樓:小肥肥啊

n+1賠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6、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0、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 [1]  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4樓:華律網

適用n+1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情況下解除合同,n指補償金月數工資,1指一個月代通金。雖然都是月工資,兩者內涵不同。n的月工資是解除合同前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1的月工資是解除合同前上個月月工資。

基本都是誇年度的。1,無過失。n:

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2,有過失,但不足以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合同。

仍應按1,處理。3,有重大過失,可以依39條解除合同,無須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的n+1是怎麼回事?來聽聽專家講課吧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n+1的賠償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新勞動法,一般是指2023年頒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1)》。這裡的n指的是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所謂的+1,特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裡3種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時,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例如,張三在某單位工作了整5年,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法40條的情況與張三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張三,那麼該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張三5+1也就是6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n與1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嗎?

這裡的n,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方式是最後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而這裡的+1也就是代通知金是解除勞動關係時上個月的應發工資。

三、除了n+1,還有其他的補償標準嗎?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除去上面說的n+1,還有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四、用人單位拒絕支付n+1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n+1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和起訴到法院一樣,可以請律師**或者請專家指導自己出面處理。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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