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除有賠償嗎,違章建築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時間 2022-01-05 13:50:12

1樓:亂紅齋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

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

建築物

是指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

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

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效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違章建築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2樓:律問問

首先明確,違章建築即不具有合法性的建築,所以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損失肯定是要由自己來承擔的。換句話說,對於違章建築遇到拆除的情況,不罰款就是最大的寬限和「人情」的體現了。

但很多人總是存在僥倖心理,不申報建房資訊,偷偷把房子蓋起來,認為反正已經蓋好了,有關部門又能怎麼樣?其實自己違章建房,受損失的只能是自己。

**對違章建築管控非常嚴格,時時對所在的區域進行航拍,發現後就會給下達自行拆除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從**的角度看,違章建築確實的擾亂了當前的建設市場**,也擾亂當地的建設規劃,進行違章建築拆除,這是必須的。

一旦遇到拆除的情況,費用都是由個人承擔,不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換句話說,對於違章建築遇到拆除的情況,不罰款就是最大的寬限和「人情」的體現了。

但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並不等於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要分清兩種情況的差別。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

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築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違章建築被毀損後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築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築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築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築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3樓:尐吢貓詘莈

不是。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築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違章建築被毀損後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築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築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築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築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律師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無證房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由公民或法人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90年代才逐漸完善。三種處罰方式看起來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並處罰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物權法》第三十條,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4樓:吳少博律師

什麼是違章建築?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一般在城市規劃區內或集體土地規劃區域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或審批手續,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包含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等。簡言之,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違章建築有哪些種類?

(1)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臨時建設超過使用期限的。

(4)非法佔用農用地、耕地進行建設的。

(5)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 地進行建設的。

無證房和證件不齊全的房屋是違章建築嗎?

律師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無證房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幾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這一類房屋,在拆遷中經常面臨違章拆除的威脅,那麼,這類房屋都可以簡單的認定為違章從而被無償拆除掉嗎?

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是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

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2023年才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23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所以,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簡單地以現在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故宮、人民大會堂至今也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但是顯然不能把它們認定為違章建築。

其次,根據《***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不等於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的形成有哪些原因?

從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來看也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經濟利益驅動是當事人敢於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經營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為違章建築的主要動機。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築氾濫的,監管不利。

而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築物是否違反規劃。

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不能強拆

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包括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建設並處罰款。三種處罰方式看起來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比例原則,即違法嚴重程度與行政處罰輕重成比例,對於存在時間長,拆除會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考慮罰款,補辦手續的方式去處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樓:京平拆遷律師

嚴格意義上的違法建築沒有補償。無證房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築。

7樓:資料不詳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並不等於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

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築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由於違章建築被毀損後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築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築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築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築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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