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律程式有哪些,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式

時間 2021-10-14 20:36:38

1樓:我的驢小童鞋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式:

立案2.調查程式

3.決定程式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具體解析:

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其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範圍。)

2.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並未將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其法律後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但是對於該違章建築材料,由於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築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築物屬違章建築,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並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瞭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

理由有三: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合法建築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築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築,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為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

在違章建築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為。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兩種途徑一是由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強制拆除,不受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的限制。二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式? 10

3樓: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式

第三步,決定程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拆除違法建築要走哪些程式?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拆除違法建來築要走的程式有:

自1、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2、由調查人員調查違章建築的相關情況;

3、告知被處罰人的相關處罰擦決定,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_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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