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多久到法院,被檢察院批捕以後到法院開庭審判要經歷多長時間?

時間 2022-01-07 12:35:1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後還需要走的程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難以取證等複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複雜案件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是什麼案子,批捕後還要經公訴員提稽核實後證據確實才移交法院。一般不會超過三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被檢察院批捕以後到法院**審判要經歷多長時間?

4樓:華律網

檢察bai院批准逮捕後一般會du

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zhi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dao查起訴1個月),案情版

複雜延長的話權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5樓:徭染蘭女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限為一月半。法院多入**法律沒有規定回

,但審理期限為三個答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從批准逮捕到起訴至法院最長八個半月(包括兩個月偵查機關偵查時間)。檢察院從受到案卷審查起訴的第一個月內必須提訊嫌疑人。

7樓:柏律師

理論上最長9個半月,檢察院提審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工作安排!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8樓:←勇敢的心

一般情況下簡單的案子要求一年內結案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批捕後兩個月內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版關審查起訴的期限權為一個月,如果案情重大或者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檢察機關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在補查後一個月內將案件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的退補以兩次為限。你所說的捕後50多天移送檢察機關是在時間範圍內的,檢察機關在受理後三日內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但具體提審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是承辦人在審查完案卷後才去提審,原則上不會超過一個月。

從批捕到檢察院公訴需要多長時間

10樓:華律網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一般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11樓:

一般批准逮捕的話,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8個半月。 視案情而定。最短3個半月。沒有被髮回補充偵查 的情況下。當然我這是對涉嫌犯罪的整個訴訟前段。

批捕之後是逮捕(37天內, 然後等待檢察院審查(時間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再起訴檢 ,最後才**。

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以下給出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自治區。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可以延長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改變管轄的,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審查起訴期限

1、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2、重大,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1個月、自治區,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審判期限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 審查起訴時間。特殊情況,經省。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正常情況下要經三到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但是,如果屬於案情複雜、有補充偵查等情形的,則所經過的時間則可能更長。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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