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抵押優先權是否能阻止執行

時間 2022-01-19 04:00:13

1樓:匯法網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該權利一旦成立,即優先於抵押權。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施工人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人並無對抗該權利實現的權利。

在建工程能夠抵押嗎,銀行要求放棄優先權合理嗎?

2樓:糖炸饃雞頭包

魏國鵬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問題。一、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銀行要求施工單位放棄優先權的要求合理。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享有拍賣後的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工程款屬於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的這部分,是優先受償的範圍。

2、銀行為避免抵押擔保落空,可以要求債務人出具承諾。《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樓:

一、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臺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銀行的要求放棄優先權其實也是為了規避風險的一種做法,這個不能說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法規內容

4樓:孽龍華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已於2023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衝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於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範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於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於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hx資料庫

6樓:曹霞輝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此復。

在建工程能夠抵押嗎,銀行要求放棄優先權合理嗎

糖炸饃雞頭包 魏國鵬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問題。一 根據 物權法 的規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 以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 生產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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