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的房屋買賣是否有效,由抵押權的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8-09 11:05:11

1樓:白蘭渦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有抵押的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2樓:諸葛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樓:欒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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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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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抵押權的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4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房屋有抵押的不能進行交易。必須把抵押借款支付完畢才可以交易。如果這種情況想交易成功,就必須與抵押人協商轉移抵押權,得到抵押人的許可才可以進行交易。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啊,但要對抵押權做出約定。

6樓:阿元

有抵押權的房屋,如果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轉讓已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轉讓抵押財產行為的實現,需要進行兩個行為,一個是簽訂轉讓抵押財產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另一個是抵押財產所有權變動的物權行為。而轉讓抵押財產債權行為並不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因為抵押人與買受人簽訂轉讓抵押財產合同的行為,只是一個債權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抵押財產物權變動的結果,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與他人簽訂抵押財產轉讓合同行為並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抵押物自由轉讓給他人。

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願協商基礎上籤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本案中繼續履行該協議並不損害抵押權人某銀行藤縣支行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另外,關於原告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轉移手續應否支援問題。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在房屋抵押登記未被登出的情況下,按照現行的產權登記手續,房屋的產權是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在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前,買受人實際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不能支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若買受人同意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情況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請求是可以支援的。本案中,作為抵押權人的某銀行藤縣支行已向法院明確表示只要兩被告還清貸款本息,同意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庭審中,原告同意代抵押人即兩被告還清抵押權人借款本息,原告也同意代被告償還債務消滅抵押權,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權登出手續,兩被告應當在該房屋的抵押權消滅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轉移手續。

原告代被告償還案外人某銀行藤縣支行的債務後可向被告追償。

房屋抵押買賣,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8樓:法工劉中原

您好,抵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抵押合同屬於從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了,抵押合同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所喲抵押合同不生效

9樓:誠心為您諮詢

房屋抵押後是不能買賣的。

如果買賣,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買賣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有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0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解答: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將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並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援。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如不明白是否具備非了效力,個人建議 最好是尋律師 人士去解答與諮詢,比如 的 :《法律諮詢吧》=http://tieba.

12樓:大參大悟

抵押人出賣抵押房屋不具有處分權,但不能認定合同無效,只是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如果出賣人不能交付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本文的最佳答案是有待商榷的。

抵押房產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3樓:大禹的寶寶

轉讓抵押物的合同,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但仍應有效。理由: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轉讓抵押財產行為的實現,需要進行兩個行為,一個是簽訂轉讓抵押財產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另一個是抵押財產所有權變動的物權行為。

而轉讓抵押財產債權行為並不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因為抵押人與買受人簽訂轉讓抵押財產合同的行為,只是一個債權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抵押財產物權變動的結果,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與他人簽訂抵押財產轉讓合同行為並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抵押物自由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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