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房子是男方的離婚女方可以分割嗎

時間 2022-01-20 04:50:11

1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

如果有證據所有的費用都是一方出的,比較困難,如果沒有,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的財產不能分。

4樓:興化建行蔣明仁

婚前房產在男方名下,汽車也在男方名下,請問女方可以申請分割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房產寫男方名字,請問離婚後女方有分嗎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我國的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生效以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登記檔案不等於房屋產權證。

所以如果「你們的」這套房屋,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不動產登記簿顯示登記時間在你們結婚前,房屋的產權屬於男方,這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你的出資,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就可以要求男方補償。

2、不要把子女以後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多少聯絡起來,因為這兩者沒有任何聯絡。

3、借條非常重要,作為離婚財產分割要求補償的證據。

如果還有其他證據和借條能夠佐證,就跟容易被人民法院採信了。

擴充套件資料: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7樓:聆聽心情

所以說我們在面對婚姻的時候儘量的不要走到這一步,因為走到這一步的話,可能以後也會找不到原來的這種感覺了,可能是你當時覺得心直口快,把這樣的想法或者說這種行為作為中決定去實施了,但是過後你就會感到一定的後悔。所以說我是真的不要建議這樣做吧。遇到問題一定要理智的非分析去解決,這樣才能夠可以。

8樓:皆有可能

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物權分割。

《婚 姻法》第十八條zh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0樓:想飛

首先能確定,這套房子是你們夫妻共同所有,但女方最好留有買房時出資的證據,比如說收條借條之類的。

結婚後不管是誰的公積金來償還貸款,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所以:1、房子女方有份,正常情況下能平分

2、小孩跟女方,法律會測重保護,還要看兩個當事人的收支情況,如果離婚不是夫妻一方的過錯造成房產平分,但男方每月要付小孩的撫養費,額度可以申請大一點。

3、裝修的大部分由女方出資的話,也只能作為家庭的共同財產個人分析,你的情況綜合起來,(如果男方不是過錯方)你們的房產應該是平分,孩子的撫養另當別論!不過最好的建議你把所以的證據拿到律師事務所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11樓:好久不見豆豆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房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你需要出具共同還款人的有力證據,比如你名下的個人賬戶每月打到按揭賬戶的流水單。房產證不認借條,無法受到保護,但借條受法律保護,可以要求其償還。

傢俱等物品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協商分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複雜,涉及到法院證據這塊,最好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婚前男方房子離婚後女方能分得嗎

13樓:易書科技

不能,就房子的所有權而言,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15樓:興綺夢

半路夫妻離婚能分婚前才產嗎

16樓:王巨集偉

如果男方沒什麼過錯,女方無法分得

17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男方婚前購買房屋的,需要具體區分是以出全資的方式購買還是隻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需要婚後償還貸款的;以及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來詳細區分。離婚後要分割財產也是隻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在婚前男方以全資出資,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即是屬於其婚前財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但是,若男方在婚前以出資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且登記在其自己名下的,在婚姻關係存續雙方有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找專業的離婚律師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分割。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同時根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這種情況下通常是計算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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