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種行為適用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以及本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和相關賠償

時間 2022-01-22 16:30:14

1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為你作如下解答:

1、對方五人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行為,可構成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2、派出所對你的處理不算違規,你們的案件尚未結清,可暫時取保候審。待超過時限(職保候審最長12個月)後自行解除,或者有證據證明你無罪後,予以解除。

3、如對方不構成輕傷,你應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如果**認定你們屬於聚眾鬥毆行為,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4、有關鑑定機構造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可由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吊銷鑑定許可證等。另外,因鑑定機構的錯誤鑑定結果導致你受到刑事追究,該鑑定人已構成偽證罪,你可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最終你被確定無罪,可以要求鑑定機構進行賠償。

2樓:戚廣利

如果造成對方起訴,派出所以涉嫌故意傷害取保候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你如果也被打成輕傷,應當是法醫鑑定結論,對方也是經過法醫鑑定才行。

如果構成輕傷,就構成犯罪,這樣派出所就可以實施拘留、逮捕或者取保候審。

是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或是正當防衛

3樓:自由滴狗狗

尋釁滋事罪最高量刑5年以下,追訴時效是5年.

4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你好:

張某構成尋釁滋事罪。這實際上存在一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競合的情形。張某的行為其實即構成尋釁滋事罪,也構成故意傷害罪,出行此情形,應當是擇一重罪予以定罪量刑。

而故意傷害罪(輕傷)的量刑顯然輕於尋釁滋事罪,所以對張某應當以重罪認定。

其次,張某是否超過追訴期;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是5年以下,所以追訴期應當為10年。這是其一,其二,案件一旦被立案,就不存在追訴期的問題了。

只不過這個案件很具有「理想主義」色彩,可能是一道案例分析題吧,**會有解除強制措施後再過將近8年再把舊案重提的。呵呵。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在**?哪個罪行嚴重一些?

5樓:四哥有法說

一、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於打人取樂發洩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於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為物件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物件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

6樓:匿名使用者

1.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2.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 無理取鬧 隨意騷擾 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至於哪個罪重,這不好說.要看你故意傷害的程度了.但總體來說故意傷害罪重點.

在尋釁滋事罪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或者殺害他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哪個比較嚴重?

7樓:愛穿拖鞋

所謂尋釁滋事,是指無事生非尋求刺激或者故意找茬達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傷版害一般是在一定因由驅動權下鬥毆打架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打鬥的起因或者動機不同。從你所述來看,本案是為了爭奪攤位而引起的打鬥,因而更符合持械聚眾鬥毆及故意傷害,至於按什麼罪名追究責任,則取決於傷者的傷情,造成重傷的會按照故意傷害定罪,如果傷的比較輕的,會按照聚眾鬥毆追責。

你們所能做的在於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公安機關按照重罪追責;二是在起訴階段提出附帶民事賠償。隨著刑事程式的推進,對方如果希望輕判,你們會得到賠償的。

數額在於雙方協商,依據主要看醫藥費、傷殘等級等情況。時間大概悔罪半年左右。必要時,你們應聘請律師協助你們維權。

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如何界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物件條件。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

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

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關於正當防衛的度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反而會危害社會,轉化成犯罪。

因此,對於正當防衛如何界定,筆者在此談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參考。

一、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法律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質,即包括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實行防衛的權利。

但是,是否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質嚴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險性較大,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從犯罪性質的侵害行為來看,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通常是指具有緊迫感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能夠給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那些犯罪。

對於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一般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或其他方法來解決,以達到化解矛盾之目的。總之,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

二、防衛必須是針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個內容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或主觀推測的。

如果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憑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地實行所謂正當防衛,造成無辜者的損害,這種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對於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到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正當防衛必須適時進行,也就是說,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者結束以後,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如果在上述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對於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從防衛的目的看,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出於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於保護其非法利益或懲罰犯罪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論正當防衛的界定

具有正義性,故這種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下列幾種情況不屬於正當防衛:1、對於防衛挑撥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

所謂防衛挑撥就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襲擊,然後藉口防衛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於防衛挑撥,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論處。2、對於互毆、聚眾鬥毆、械鬥等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因為互毆、聚眾鬥毆、械鬥等行為,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故雙方均無正當防衛可言。

但是對於互毆的一方已主動退讓,放棄互毆,而另一方緊追不捨,繼續實施毆打行為,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3、對於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目的具有鮮明的正義性。

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背道而馳,故不屬於正當防衛。因此,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從其主觀目的上看,必須以是否具有正義性來確認。

四、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允許對未參與侵害的其他人實行。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如果在防衛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在實施行為過程中又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則應根據有無過錯或過失來確定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由於防衛人的精神高度緊張,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所謂的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

對於假想防衛,應按假想防衛的原則來處理。

五、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衛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強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

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分界線。對於如何具體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標準,但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基本相適應說。

所謂基本相適應就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應當基本相適應。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另一種是必需說。

所謂必需說是指防衛必須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這種必需手段和強度就是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因此,對於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限度如何,不能以防衛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能以客觀實際為標準。

一般來說,正當防衛的限度應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凡是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用激烈、超強度的手段進行防衛。2、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

3、對於沒有明顯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用激烈的重傷、殺害手段進行防衛。4、採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後,不允許對不法侵害人繼續加害等。

總之,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正當防衛的界定,對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同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及時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效地懲罰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 請問這種行為算不算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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