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的債務和公司有關係嗎,公司法人個人欠款與公司有關係嗎

時間 2022-01-22 17:15:19

1樓:無訟

股東的債務是個人債務,一般由股東自己承擔。如果經股東會同意,公司對股東債務擔保的,股東債務可以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為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

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的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責任,濫用權利,採用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種情形的,股東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借鑑一些市場經濟國傢俱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修訂後的公司法一方面堅持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另一方面增加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本條還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即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自己來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是否獨立,這就與一般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由權利主張者舉證不同,實際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這一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於強化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

公司股東欠錢後無能力償還,個人債務糾紛會影響公司嗎

3樓:紫姍林家

股東和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股東的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但股東因無法償還個人債務,法院強制拍賣這位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時,如果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將導致「外人」成為公司股東,從而破壞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法人個人欠款與公司有關係嗎

4樓:廢材小小怪

公司法人個人欠債與公司並沒有關係。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債務由公司獨自承擔。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其實,法人就是法定的代表人,這對於一個人的身份是沒有特殊的影響的,所以就算公司出現了變故,或者出現了負債的現象,也不會追求法人的責任的。

因為公司的責任與你個人的責任是兩回事,所以作為法人,你不用擔心有責任一個人扛的現象。

法人代表作為法人的代表機關,他的地位主要就是法人的對外執行機構,比如說簽訂合同等等一些事情上。

但是大家不要誤認為他簽訂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所籤,其實不然,他是以法人的名義所籤的,所以他的這些行為都是法人的行為,而對於他的行為所需要承擔的後果也是應該有法人承擔的。

就好比說你的手是身體的一部分,當你用你的手做一些事情的時候,所需要承擔後果不是手來承擔,而是你整個人。

現在很多企業的老闆讓自己的員工來當法人代表,當然這不是為了推卸經營責任,因為如果法人代表做出了欺詐行為等,那麼,所要追究的責任就是一個企業的內部責任,而不是法人個人的責任。

當然了,有一種情況是會直接追究法人代表個人責任的,就是當法人的代表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這時是因為法人自己的過錯導致的,因此需要法人代表自行承擔,而不需要追究整個公司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

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國**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5樓:華律網

公司對外欠款,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從這一方面來看,公司欠款是由公司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該法人是公司股東,且出現了濫用法人地位逃避債務的情況,則該法人需要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該法人出現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6樓:匿名使用者

法人個人負債,但僅是公司法人不是股東,法人個人債務對公司有影響嗎

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

一、公司法人是一個組織單位,"公司法人個人欠款"這個詞不準確,應該說"公司的法人代表個人欠款"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個欠款"。

二、如果是外聘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財產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以個人名義欠款,應由自己承擔;以公司名義欠款,應由公司承擔。

三、如果公司是私營企業,歸法人代表自己所有,以個人名義和公司名義欠款都一樣。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四、如果公司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也有股份,可以由其本人的股份承擔責任。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什麼情況下公司對股東個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樓:du知道君

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是人類生產實踐文明史上的一顆熣燦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核心含義,就是公司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超出出資額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債務也不應當再讓該股東承擔了,此為法定的責任限制。但是,為了防止惡意利用這一制度而故意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公司是債務人,但公司股東為了逃廢債務而把公司的資產進行轉移,或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高度混同等等,以實現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設計出了一種補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製度,又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製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實施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行為,而使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該股東償還公司債務,此即為----揭開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獨立、財產獨立的面紗。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該規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以逃廢債務。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財產混同、業務混同;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適用的一個客觀標準。

又是一個彈性較大的條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債權人利益受損害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債權人必須要證明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 4、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在主觀上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5、股東所承擔的應當是補充連帶責任,即先以公司財產清償債權人債務,公司財產不夠的,方才由股東承擔。 5、承擔責任的股東僅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責任的行為的股東,未實施這一行為的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 楊佰林 京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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